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市民卡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31102514號 令
法規體系: 智慧科技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嘉義市市民卡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31102514號令發布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市
        民卡申請、使用及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民卡,係指本市市民用於公共服務及個人相關事務
        ,具有資訊存儲、查詢和交易支付等功能之智慧卡。
        本辦法所稱合作單位係指本府業務委外機構、本府市民卡合作推
        廣及特約發卡機構、市民卡特約商、其他與本府有業務往來之機
        構等單位。
        前項特約發卡機構係指經本府簽訂合作發卡契約之機構。
        本辦法所稱身分識別資料,指個人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戶籍住址及相片等資訊。
        本辦法所需申請表件,由本府另訂之。

第三條  市民卡至少應具有以下功能:
        一、資訊存儲:記錄持卡人的身分識別資料。
        二、資訊查詢:查詢市民卡使用資訊。
        三、交易支付: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
                      例定義之多用途支付使用功能。

第四條 市民卡使用範圍及使用方法由本府公告之。

第五條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合作單位有市民卡相關資訊之蒐集、處理及
        利用需求者,應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其使用範圍不得違反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範。

第六條 設籍本市之市民,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本
        府或特約發卡機構申請核發市民卡。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及學生,得準用前項規定。

第七條 市民卡卡號為市民卡唯一識別碼。

第八條 市民卡於保固期限內因卡片本身瑕疵而不能使用者,持卡人得向
        本府或特約發卡機構申請確認後,免費補換。

第九條 市民卡污損、殘缺致無法辨認、讀寫,或持卡人姓名、身分證統
        一編號等其他個人基本資訊變更而不能使用者,持卡人得重新申
        請。

第十條 市民卡遺失應即向本府或特約發卡機構申請掛失並補領新卡,其
        中交易支付功能掛失處理相關事宜,依金融管理機關相關規定處
        理。
        市民卡遺失未按規定程序掛失者,其所生損害應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  依前兩條規定補發新卡者,其費用由持卡人自行負擔,相關收
          費標準另訂之。

第十二條  持卡人喪失市民卡領用資格者,本府或特約發卡機構得註銷其
          市民卡相關權益。

第十三條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市民卡合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法使用市民卡相關個人資訊。
          二、未依法採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個人隱私受侵害。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行為。

第十四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市民卡,不得出借及轉讓,因出借、轉讓或
          遺失等行為,造成個人損害,應自行負責。出借、轉讓或冒領
          、冒用、盜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惡意破壞市民卡
          應用系統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