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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二二八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府民行字第1041201615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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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對二二八事件以精神為主,物質為
    輔宗旨之處理原則,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設置嘉義市二二八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調並籌備辦理二二八和平紀念日追思活動
   (二)其他有關二二八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置召集人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各處局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
  (二)民意代表。
  (三)社會團體代表。
  (四)宗教團體代表。
  (五)受難者家屬代表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並置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民政處及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辦
    ,負責本會行政作業。
    本會視業務需要,可依狀況增聘相關業務單位首長為委員,並得邀請其
    他有關人員等列席。

四、本會每年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召集人召開
    臨時會議,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之。
    會議且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成立。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各委員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該
    委員所屬機關之成員為代理人出席。

五、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六、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