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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空氣污染防制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空字第1085101480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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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防制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空氣污染,
    改善本市空氣品質,特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擬定本市空氣污染應對措施。
   (二)擬定本市每年防制PM2.5之目標與具體計畫。
   (三)調查及檢討本市每年防制PM2.5具體計畫之執行成效。
   (四)其他有關本市空氣污染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
    有關機關代表及空氣污染防制專家學者、公衛醫療專家及關注空氣污染之公民
    團體代表擔任。
    其中空氣污染防制專家學者、公衛醫療專家及關注空氣污染之公民團體代表名
    額應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得由市長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
    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有關業務,均由機關指派有關現職人員兼任。
五、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同時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成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委員應親
    自出席,不得代理。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