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防制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空氣污染,
改善本市空氣品質,特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擬定本市空氣污染應對措施。
(二)擬定本市每年防制PM2.5之目標與具體計畫。
(三)調查及檢討本市每年防制PM2.5具體計畫之執行成效。
(四)其他有關本市空氣污染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
有關機關代表及空氣污染防制專家學者、公衛醫療專家及關注空氣污染之公民
團體代表擔任。
其中空氣污染防制專家學者、公衛醫療專家及關注空氣污染之公民團體代表名
額應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得由市長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
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有關業務,均由機關指派有關現職人員兼任。
五、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同時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成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委員應親
自出席,不得代理。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