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處理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兩岸事務之決策與執行,特設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兩岸事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兩岸政策之宣導、推動。
(二)本市兩岸事務之合作、交流、綜合規劃與推動。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兩岸工作計畫及相關規定之審議。
(四)本府暨所屬機關處理兩岸事務之協調聯繫。
(五)本市兩岸事務資訊之蒐集、分析與出版。
(六)其他有關本市兩岸事務之處理。
三、本小組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副市長擔任副召集人,及其他成員九人,由市長
聘任之。兩岸事務小組成員之任期,和市長任期相同。
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綜理本小組有關事務;置幹事二人
至三人,由本府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聘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人員與會報告、諮詢或發
表意見。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智慧科技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