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民眾飲食安全、推動食品安全政策、促進食品產業
發展及解決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特設食品安全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為任務編組,其任務如下:
(一)食品安全會報。
(二)食品安全政策之指導。
(三)食品安全事件之協調。
(四)食品安全相關事項之諮詢與建議。
三、本會設置委員若干人,其中設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教育處、建設處、衛生局、環境保
護局、政風處及警察局等相關局處長及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外,另聘請外聘委員,由專家
學者、法學專家及消費者代表等組成。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綜理本會事務;其有關幕僚作業,得
設幹事若干名,由相關局處長指派若干人員兼任,協助執行會務、業務推動與聯繫。
五、本會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其餘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
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民間機構、團體代
表列席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或提出報告。
八、本會得視需要,依召集人指示成立專案小組,針對特定議題研究、規劃;必要時,得
提具動員應變建議,成立本市食品安全危機事件應變指揮中心,並指派指揮官。
九、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