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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4年03月04日府社福字第1041603380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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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發展遲緩兒童
    服務網絡,建立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工作制度,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
    務協調,特設立嘉義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規劃。
  (二)有關本市發展遲緩兒童療育服務各項計畫之審議。
  (三)有關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推動。
  (四)有關本市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鑑定、療育及相關服務等有關問
        題之協調指導。
  (五)有關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
  (六)有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服務之倡導及協調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代表三人(衛生局、教育處及警察局)。
  (二)特殊教育及幼兒教育專家二人至三人。
  (三)醫學及復健治療專家一人至三人。
  (四)社會福利專家一人至二人。
  (五)家長團體、幼教及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
    一。任一性別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前項任期內委員出缺時,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設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本推動小組業務單位之科長兼任之,綜理本小組有
    關作業及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用。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