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依據國民教育
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作業應組織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
會)。
三、遴委會之組織如下:置委員九至十五人,除由市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校長代表。
(五)教師會或教師代表。
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人員比例各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遴委會任一性別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遴委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長遴選資格複審、遴選基準、考評結果及其相關審議事項。
(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改任之審議事項。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前項第一款事項由本府訂定之。
五、遴委會由市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
任之。
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
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委員有本要點第十四點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六、參加校長遴選,應經甄選儲訓合格、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中之現職校長或曾任
校長並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五條所定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三十
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情事。
七、遴委會辦理遴選作業得分二階段遴選,倘經第一階段遴選後已無缺額,則不再
辦理第二階段遴選作業。
任期屆滿、連任之現職校長及曾任校長者得參與第一階段遴選。
符合國民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合格人員得參與第二階段遴選。
八、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本府依遴委會遴選結果聘任。
九、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一任四年,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辦學績效經本府考評
優良者,經遴委會審議通過後,得於同一學校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其他出缺
學校校長。
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自實際到職之學期起算,並以任期屆滿當學期之一月
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期。
校長於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通過,報經本府同意,續任原
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十、校長於聘期中屆齡退休,聘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十一、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卸任後,具有教師資格者,得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議,逕行回任原校教師,或轉介至其他公立學校擔任教師。
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未具教師資格者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
者,本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願退休者,依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十二、校長於任期屆滿或連任期間,申請連任或參加他校校長遴選,應於本府規定
期限內提出申請。
報名參加初任或他校校長遴選之候選人應依規定提交相關證件及學校經營理
念書面報告書,遴委會得視需要邀請候選人出席說明。
十三、遴委會之委員名單及遴選之處理過程,參與之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
十四、遴委會之委員審議有關本人或配偶、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此類親屬
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遴委會之委員會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遴委會決議前,向遴
委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本府聲明不服,本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
為適當之處置。
遴委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亦未經當事人申請
迴避者,應由遴委會主席,命其迴避。
遴委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本府依規定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十五、校長於任期中無法任職時,由本府依規定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十六、新設學校籌備主任之遴選準用本要點規定。
前項學校第一任校長由籌備主任擔任,惟其任期自學校正式招生之學年度起
開始。
十七、遴委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