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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長青綜合服務中心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41608650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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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分瞭解長青綜合服務中心委託經營管理
    營運期間服務品質及管理情形,特設置嘉義市長青綜合服務中心營運績
    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依本府訂定之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執行實地績效評估。

 (二) 各委員充分瞭解營運狀況後,應就各評估項目予以評分。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相關業務主管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
    滿得續聘(派)之:

 (一) 社會福利或長期照顧或醫療護理等相關業務主管。

 (二) 衛生、消防或建物公共安全等業務相關人員。

 (三) 其他具相關專業之專家
  
     1、老人福利或機構管理等相關領域系所講師職級以上學者。
  
     2、實際從事相關工作,具二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者。
  
     3、各縣市老人福利或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醫療、護理機構業務主管。
  
     4、其他老人福利相關團體、機構代表具二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者。

四、本委員會會議,自營運開始日起,每年召開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
    主席,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五、本委員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