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防範虛報遷徙人口執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41202598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正確戶籍資料,加強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戶政事務所(以下
    簡稱各戶政所)對於疑似虛偽遷徙案件查察,落實異常遷徙人口追蹤,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疑似虛報遷徙案件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指同一地址設籍三戶以上者。
 
  (二)一戶寄居五人以上者。
  
  (三)一址設籍公民人口十人以上者。

三、各戶政所受理疑似虛報遷徙申請案件時,應即主動清查。

四、本府各戶政所執行作業內容如下:
 
  (一)各戶政所受理戶籍遷入及住址變更案件時,應先以戶政資訊系統查
      詢同一住址戶口設籍狀況。若發現屬疑似虛偽遷徙案件,應依居住
      事實查證結果,據以受理登記或駁回申請。
 
  (二)各區戶政所對於疑似虛偽遷徙案件,應設簿列管並依戶籍法、戶籍
      巡迴查對實施規定,派員實地查對,以落實追蹤處理。
 
  (三)如當事人仍居住原戶籍地,經原戶籍地戶、警人員發現者,由原戶
      籍地戶政所函請現戶籍地戶政所查明,如其已為遷入登記由現戶籍
      地戶政所限期催告其申請撤銷登記,申請人不於法定期限申請撤銷
      者,由現戶籍地戶政所逕為撤銷遷徙登記。
 
  (四)當事人未曾居住現戶籍地,經現戶籍地戶、警人員發現者,由現戶
      籍地戶政所函請原戶籍地戶政所查明,如其仍居住原戶籍地,依催
      告程序規定辦理。若查明當事人未居住原戶籍地而為行方不明人口
      時,經完成撤銷遷徙登記程序後,由原戶籍地戶政所依行方不明相
      關規定處理。
 
  (五)當事人現戶籍地戶政所如確實查明當事人未曾居住現戶籍地址,亦
      可不經原戶籍地戶政所之查證,逕予催告當事人辦理撤銷登記。

五、各戶政所對戶籍遷徙登記案件有疑義時,得洽請轄內警察分局、派出
    所派員協助,落實動態查察。

六、為加強戶警聯繫工作,戶政所對於警勤區員警開列之家戶訪查通報單
    應即配合辦理;戶政所主管應抽核其辦理情形以有效管理,如有未按
    址居住之事實,經戶政所查實者,應依戶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
    十三條規定辦理撤銷登記,並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科處罰鍰,以遏
    止其不實申報遷徙登記。

七、戶政所對轄區疑似虛報遷徙特殊個案或有爭議之案件,應會同警勤區
    員警實施動態複查,查明其居住情形。

八、各戶政事務所及警察分局、派出所針對異常遷徙案件之查察作業,依
    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