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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家庭模範父親及模範母親代表評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府社行字第1061609492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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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
    家庭模範父親及模範母親代表選拔確實達到公平、公正、公開、客觀原則,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評審標準:
(一) 必備條件:
  1.設籍本市。
  2.修德守法、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3.未曾當選為身心障礙者家庭模範父親或模範母親代表並接受表揚者。
  4.現具備撫育身心障礙子女或本身為身心障礙者撫育子女之條件。
(二) 評審項目:
  1.親身並艱辛撫育身心障礙子女,具良好親職能力,且有卓越表現並
    對家庭社會具有貢獻者(佔二十五分)
  2.其言行堪為子女楷模及地方表率者(佔二十五分)。
  3.孝親睦鄰,熱心公益,為鄰里所推崇者(佔二十五分)。
  4.關心社區,服務社會國家具有重大貢獻,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且具
    體事蹟者(佔二十五分)。

三、推薦作業程序:
(一)初審:
 1. 為特別表揚撫育身心障礙子女或本身為身心障礙者撫育子女之辛勞,以本市
    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為初審執行單位,評審出最符合推薦標準之身心障礙者
    家庭模範父親或模範母親一至二名,提報本府進行複審(若無符合該推薦標準
    者得不推薦)。
 2. 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辦理評審時,應依本要點規定,秉持公平、公正、公開
    及客觀等原則,確實辦理。
(二)複審:
 1. 由本市所組成之評審委員會共同審議之。
 2. 評審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市長為當然委員並任召集人,另委員八人由市長
    每年聘請本府一級主管及社會上相關人士聘(兼)之。
 3. 複審出最符合標準之身心障礙者家庭模範父親或模範母親。
(三)表揚方式:
    各身心障礙者家庭模範父親或模範母親代表經推薦接受本市複審合格者,由
    本府於父親節或母親節前夕予以公開頒獎表揚。
 (四)附則:
 1. 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提報推薦之身心障礙者家庭模範父親或模範母  
    親,未能通過本府複審者,該年度得以從缺辦理。
 2.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督導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選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