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項,
推行人口政策方案,減輕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之經濟負擔,使嬰兒
能獲得更佳的照顧,避免因經濟困窘影響嬰兒營養給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產孕婦及嬰
兒,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產婦營養補助:
1、分娩後三個月內者。
2、懷孕滿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二)、嬰兒營養補助:出生後三個月內之嬰兒。
三、補助金額:
(一)、產婦營養補助:每次分娩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整。
(二)、嬰兒營養補助:每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整。
四、應備文件:
(一)、分娩後三個月內者:
1、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申請表(附件一)。
2、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分娩診斷證明書。
3、最近三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申領嬰兒營養補助者須已完成戶口登記,且
嬰兒戶籍需在本市)。
4、嬰兒出生證明。
5、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6、請領收據。
7、委託書。
(二)、懷孕三個月(十二週)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1、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申請表。
2、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需明列懷孕週數及流產原因)。
3、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請領收據。
5、委託書。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於分娩後或自然流產或死產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原則為產婦本人,但不克提出申請者,得由本人填寫委託書委由
其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代為申請。
(三)、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申請,申請人得一併提出,但應於嬰兒出生後三個
月內為之。
(四)、本市東區、西區區公所受理民眾申請後,應即查核其申請表件是否齊全
進行初審,初審後送本府社會處複審、核定。
(五)、本府社會處複核無誤後,逕撥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開立支票支付。
六、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請領之情事者,本府依法追回已請領之補助費用;
如有涉及民、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以本府當年度所編列預算額度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