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全民參與之施政理念,積極推動
開放政府與民主對話,追求市政建設之透明治理、公眾參與及協同合
作,創造市民最高福祉,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事務係指攸關多數市民生活、福祉及權益,或足以形
成社會衝突、公眾問題之議題。
三、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參與公共事務議題(以下簡稱公共參與
議題)適用事項如下:
(一)食品安全。
(二)醫療保健。
(三)公園、道路及交通。
(四)治安、消防及環保。
(五)其他重大事項。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成為市民參與公共事務之
議題。
四、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公共參與議題依行政程序核准後,交本府
各單位或所屬機關執行。
五、本府提出公共參與議題方式如下:
(一)市務會議決議。
(二)本委員會提案。
(三)市長交辦。
本市公共參與議題除由本府提出外,得由本市市民或依法立案之人民
團體或法人提出。
六、本市公共參與議題得由市民一人領銜提出;領銜人應檢具公共參與議
題主文、理由書及共同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本府提出。
領銜人以一人為限,共同提案人不得少於五十人。
領銜人與共同提案人以設籍本市且年滿十八歲以上市民為限,名冊應
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裝訂成冊,共同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
七、本市依法立案之人民團體或法人經會員大會或總會決議,以團體之名
義提出公共參與議題,應檢具公共參與議題主文、理由書及會議紀錄
各一份,向本府提出。
八、公共參與議題提案主文以不超過二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字
為限,每案以單一事項為限。
九、本府於收到公共參與議題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
日內駁回:
(一)提案不合本要點之規定者。
(二)提案人未簽名或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
(三)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十、公共參與議題經審查無第九點各款情事者,視議題性質由本府各業務
主管機關(單位)簽辦。
十一、本府審查通過之公共參與議題,應由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儘速將審查結果函知領銜人。
十二、公共參與議題經共同提案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由領銜人檢
具以書面撤回之;依法立案之人民團體或法人經會員大會或總會決
議,得以團體名義檢具以書面撤回之。
十三、凡設籍本市之市民均得參與意見表達或投票,但意見表達或投票之
資格條件由本府於公告議題時一併公告之。
十四、本府得因應議題性質,以各種網路或實體之方式辦理公共參與議題
之公聽會及投票,必要時得同時採取二種以上方式。
十五、市民參與投票結果應公告於本府網站,並得為本府施政之參考。
十六、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