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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市民參與公共事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企研字第1051901548號
法規體系: 智慧科技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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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全民參與之施政理念,積極推動
    開放政府與民主對話,追求市政建設之透明治理、公眾參與及協同合
    作,創造市民最高福祉,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事務係指攸關多數市民生活、福祉及權益,或足以形
    成社會衝突、公眾問題之議題。

三、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參與公共事務議題(以下簡稱公共參與
    議題)適用事項如下:

(一)食品安全。

(二)醫療保健。

(三)公園、道路及交通。

(四)治安、消防及環保。

(五)其他重大事項。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成為市民參與公共事務之
    議題。

四、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公共參與議題依行政程序核准後,交本府
    各單位或所屬機關執行。

五、本府提出公共參與議題方式如下:

(一)市務會議決議。

(二)本委員會提案。

(三)市長交辦。

    本市公共參與議題除由本府提出外,得由本市市民或依法立案之人民
    團體或法人提出。

六、本市公共參與議題得由市民一人領銜提出;領銜人應檢具公共參與議
    題主文、理由書及共同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本府提出。      

    領銜人以一人為限,共同提案人不得少於五十人。

    領銜人與共同提案人以設籍本市且年滿十八歲以上市民為限,名冊應
    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裝訂成冊,共同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

七、本市依法立案之人民團體或法人經會員大會或總會決議,以團體之名
    義提出公共參與議題,應檢具公共參與議題主文、理由書及會議紀錄
    各一份,向本府提出。 

八、公共參與議題提案主文以不超過二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字
    為限,每案以單一事項為限。

九、本府於收到公共參與議題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
    日內駁回:

(一)提案不合本要點之規定者。 

(二)提案人未簽名或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

(三)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十、公共參與議題經審查無第九點各款情事者,視議題性質由本府各業務
    主管機關(單位)簽辦。

十一、本府審查通過之公共參與議題,應由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儘速將審查結果函知領銜人。

十二、公共參與議題經共同提案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由領銜人檢
      具以書面撤回之;依法立案之人民團體或法人經會員大會或總會決
      議,得以團體名義檢具以書面撤回之。

十三、凡設籍本市之市民均得參與意見表達或投票,但意見表達或投票之
      資格條件由本府於公告議題時一併公告之。

十四、本府得因應議題性質,以各種網路或實體之方式辦理公共參與議題
      之公聽會及投票,必要時得同時採取二種以上方式。

十五、市民參與投票結果應公告於本府網站,並得為本府施政之參考。

十六、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