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
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永續發展,特設嘉義市政府再生能源推動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再生能源政策之綜合規劃與推動。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再生能源推動工作計畫之審議。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處理再生能源推動事務之協調聯繫。
(四)本市再生能源相關政策宣導及推動。
(五)其他相關事務之處理。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副
市長及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企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本市
議員二人、專家學者或業界代表五人至七人及本府相關機關(單位)首長派兼之。
四、本會委員之任期,和市長任期相同,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本
府派兼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七、本會召開所需之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企劃處辦理。
八、本會決議事項,得送本府各權責單位辦理。
九、本會決議事項所需經費,由各權責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