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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政府再生能源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智規字第1083700357號函
法規體系: 智慧科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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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
    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永續發展,特設嘉義市政府再生能源推動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再生能源政策之綜合規劃與推動。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再生能源推動工作計畫之審議。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處理再生能源推動事務之協調聯繫。

(四)本市再生能源相關政策宣導及推動。

(五)其他相關事務之處理。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副
    市長及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企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本市
    議員二人、專家學者或業界代表五人至七人及本府相關機關(單位)首長派兼之。

四、本會委員之任期,和市長任期相同,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本
    府派兼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七、本會召開所需之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企劃處辦理。

八、本會決議事項,得送本府各權責單位辦理。

九、本會決議事項所需經費,由各權責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