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處社工人員依法提供全日個案保護性服務
及相關業務,值班備勤待命,依本要點行之。
二、本府社會處社工人員全日備勤服務由編制內人員及約聘僱社工人員輪值之。
但下列人員不參與輪值。
(一) 處長、副處長、科長。
(二) 非從事直接服務之社工人員。
(三) 因懷孕、行動不便、重病等健康因素,經核准暫免參加輪值備勤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保護性業務為依據下列法令辦理全日輪值受理通報案件、調查處
理、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陪同偵訊、庇護安置、緊急救助等
:
(一)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
(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
(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
(四)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
(五)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條。
(六) 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條。
(七)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
四、本要點所稱備勤為社工人員於非上班時間辦理前點各項業務。非上班時間如
下:
(一) 上班日:中午十二時起至下午一時三十分為止及下午五時三十分起至翌
日上午八時為止。
(二) 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上午八時起至翌日上午八時為止。
五、備勤人員工作任務如下:
(一) 受理警政、衛生機關及婦幼保護專線通報有關第三點之案件。
(二) 受通報人安全及安置評估。
(三) 協助受通報人為緊急醫療措施,如驗傷、採證及診治等。
(四) 陪同偵訊。
(五) 緊急庇護安置。
(六) 網絡資源溝通及聯繫。
(七) 每日瀏覽新聞媒體報導,如有保護性個案相關議題,應予摘錄新聞事件
報導。如有發生於本市或本市市民遭遇重大保護事由,應立即通報上級
長官知悉。
(八) 長官交辦事項。
(九) 民眾通報之各類型個案評估及處遇。
備勤人員遇有重大事件或危機時,應迅速於時效內陳報備勤督導人員及科長
,由其視案情性質指示必要措施。
六、備勤人員執行任務方式如下:
(一) 線上評估及處遇:利用備勤電話通訊處理各項諮詢、被害人需求評估、
問題界定、聯繫家屬、網絡單位溝通協調、提供資訊及資源連結運用
等服務。
(二) 出勤處遇:於醫療、警政、檢察、司法機關及庇護安置處所執行第三點
所列任務或於發現個案之特定地點到場提供協處。出勤時應佩帶職員證
。
備勤人員評估需出勤處遇者,應於接獲通報後儘速抵達相關處所,至遲不得
逾一個小時。
七、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備勤,由本府社會處社會工作科科長(以下簡稱社工科
長)按季編排備勤輪值表,報請單位主管核定,並將備勤人員名冊送交本府
人事處備查,異動時亦同。
八、備勤期間以七日為一個循環,分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組、兒少保護組、
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經濟扶助組,每組各置備勤人員一名。
九、備勤人員因請假、公(差)假、或休假不能於當日備勤者,應自行覓妥適當
人員代理或對調,並填具備勤人員代理(對調)請示單報請社工科長同意後備
查。如無法洽妥適當人員接替時,應由報請社工科長協調人員遞補。
十、備勤人員於非上班時間得返回居住處所,持公務用手機隨時待命;備勤人員
應限制住居,備勤期間不得遠離本市三十公里以上,且須保持意識清醒;話
機應維持全日暢通,如發現故障應立即排除,無法排除者得暫時將備勤電話
轉接至個人連絡電話,並通報社工科長。違者除扣除該日備勤費外,另予議
處。
十一、備勤人員應將備勤狀況及處理情形詳細登載於備勤簿,並於次日陳報社工
科長或其授權人員核閱。若有出勤情形,應請出勤地點所屬機關於本府出
勤單核章佐證。
十二、備勤人員交接統一於每週一上午八時至八時三十分間辦理,但輪值表另有
排定者,不在此限。交接物品如下,應確實清點:
(一) 公務手機一支。應確認手機是否有異常並有充足電力。
(二) 充電設備一組。
(三) 行動電源一組。
(四) 通用職務章一顆。
(五) 備勤簿一本。
(六) 緊急保護令申請文件。
(七) 資源手冊乙份(含網絡團隊業務聯繫名冊)。
(八) 社工人身安全手冊。
(九) 社工人身安全配備(含高音哨、錄音筆、密錄器及防狼噴霧)。
十三、備勤人員如評估個案具有人身安全疑慮或恐有危害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之
虞,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網絡單位陪同處遇。
十四、備勤人員備勤期間發給備勤費,若有案件須到場協助緊急處遇時,另予
處遇費。
備勤人員發給備勤費及處遇費之基準如下:
(一) 備勤費發給基準:
1.家暴性侵及兒保專線: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以下同)三百五十元。
2.老人及身障保護、經濟扶助專線:每人每日支給二百四十五元。
(二) 處遇費發給基準:
1.家暴性侵及兒保專線:每案支給二千元。
2.老人及身障保護、經濟扶助專線:每案支給一千四百元。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於本府年度預算內支應。遇經費不足時,改以補休方式
辦理,補休基準如下:
(一) 備勤期間未出勤者,每日折算補休半天。
(二) 備勤期間有出勤事實者,每日折算補休一天。
補休時數應於備勤後六個月內補休完畢。
十六、備勤人員對重大且緊急事件處理得宜者,得專案報請權責單位予以敘獎。
備勤人員亦應隨時接受單位主管及上級長官不定期抽查,違反本要點或
執行不力、擅離職守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十七、本要點施行之監督管考由本府社會處為之,並由社工科長綜理各項庶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