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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081519974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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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共一式十五份,向嘉義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受理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期程原則上為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一日至十月
    三十一日。

三、設籍學校應視實驗教育學生及家長實際需要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學校親職教育課程或學校圖書館資源。
    (二)提供家長教材教法諮詢,並適時給予輔導。
    (三)通知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學校定期評量及其他學習評量。但評量成績不列入畢業成
        績獎項評比。
    (四)提供學生施打疫苗及相關檢查之訊息。
    (五)依規定收取平安保險費及其他代收或代辦費用。
    (六)學生得向設籍學校申請使用與實驗教育教學相關之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之申請程序及
        使用,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需要由學校推薦之各項競賽及活動,設籍學校於學期初,應以書面提供家長相關競賽
        及活動資訊,屬臨時性競賽或活動者,學校得另行通知。
    (八)其他重要事項。

四、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於每學期開學後一星期內,應提報學生名冊至設籍學
    校,由學校報本府備查,學期中學生因轉出轉入或停止實驗教育,應立即將異動名冊報本
    府備查。

五、本府應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團體及機構之訪視,其訪視項目如下:
    (一)實驗教育計畫執行情形。
    (二)教學資源、師資及環境。
    (三)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之場地、行政組織、財務規劃及收費情形。
    (四)機構實驗教育學生相關權益保障事項。
    (五)其他本條例規定之重要事項。

六、實驗教育學生之轉出與轉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嘉義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系統作業要點、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及
        相關規定辦理。
    (二)轉入學生於其他直轄市或縣(市)已申請通過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戶籍已遷入嘉義市
        者,應檢具原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公文及實驗教育計畫,報本府同意追認原
        直轄市或縣(市)所通過之實驗教育計畫至該學年度結束,並於下學年度審查開始前通
        知申請人重新提出申請。
    (三)轉出至其他直轄市或縣(市)學校,即廢止本市實驗教育資格。

七、本規定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