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遭遇緊急事件而導致生活上有困難之弱勢
家庭兒童及少年,提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能力,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弱勢
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特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本
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 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人
口。
(三) 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 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
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本市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
五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
五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
萬元。
(六) 有事實發生足以證明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七) 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領取補助每月未超過三千元,經社工員評估
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符合前點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區
公所提出申請,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者,得由其親屬代為辦理,並以當事人
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處為受理申請單位。
(一) 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三) 失蹤須具備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協尋人口報案資料。
(四) 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
(五) 存摺封面影本。
(六) 足資證明有本規定第二點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四、受理單位及辦理流程:
(一) 受理單位為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聯合里辦公處),或由社工員及
村里幹事主動發掘轄區內符合規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區
公所應隨時受理核轉本府審查。
(二) 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如有需要
提供其他戶籍資料,受理單位得向戶政單位洽詢(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
本相符及負責人章)。
(三) 里幹事受理申請案後,須進行初步實地訪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規定資格
,依實際情形填具意見並敘明需救助情形,儘速辦理調查完成初核,經
本府社工員複核後依實核發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四) 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或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社工員以個案方式轉
介辦理;另若案家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可依社工員提供之
訪視評估報告或由區公所相關承辦人員(承辦人、村里幹事)實地訪查報
告作為審核依據。
(五) 符合申請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
則。扶助六個月期滿前由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員調查
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十二個月。
(六) 申請案經核准後,由負責承辦人統一按月逕撥款入兒童及少年帳戶。
(若有特殊情形需撥入他人帳戶應填具切結書)
五、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項扶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
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項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
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