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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食品安全集體訴訟求償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1100022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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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因食品瑕疵而受有損害者,其損
    害賠償請求權得以迅速實現,特設置嘉義市食品安全集體訴訟求償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府食品安全相關訴訟策略之諮詢。

(二)整合規劃食品安全消費訴訟相關事宜。

(三)其他有關食品安全消費訴訟建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期同市長任期,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
(一)本府建設處處長。

(二)本府行政處處長。

(三)本府衛生局局長。

(四)具法律專業之專家。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兼任之,並設執行工
    作小組,小組成員由本府行政處法制科遴派人員任之。

五、本委員會會議於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委員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