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機車、
慢車人行道停放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機車、慢車停車時,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停放;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停放:
(一)道路沿線未禁止停車者,於不妨害交通之情形下,得順向緊靠路側
停放整齊,且不可超過路面邊線。
(二)道路因交通流量及安全等因素致無法停放,寬度三公尺以上之人行
道得繪設機慢車停車格位,機車、慢車應停放於停車格位內,並以
一列為限,車輪前緣應與人行道緣石標齊,必要時得以斜向繪設機
慢車停車格位,並維持人行道淨寬一點五公尺以上無障礙通行空間。
三、人行道未繪設機慢車停車格,機車、慢車一律禁止停放,但身心障礙
者使用之特製車不妨礙交通者,不在此限。
四、機車、慢車進入人行道範圍內,不得乘騎行駛。
五、人行道有劃設機慢車停車格位者,機慢車應停放於停車格位,不得超
越,且相鄰車輛應注意整齊有序,不得裝載污穢凌亂物品、妨礙觀瞻
與衛生。
六、為行人通行需求及交通整理工作需要,本府交通觀光處得在人行道劃
設車輛停放線或設置標誌、標線以利執行。
七、違反本要點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