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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狹小巷弄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交行字第1042305809號
法規體系: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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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於救援車輛執行防災救災任務,
    以保障公共安全,並明定劃設狹小巷弄之管理及其作業流程,特訂
    定本作業程序。

二、執行對象:
    道路狹小不易進入地區(現有道路寬度三.五公尺以上、七公尺以
    下),距離有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超過一百四十公尺之道路。

三、狹小巷弄劃設原則如下:
(一)狹小巷弄至少應保持三.五公尺以上淨寬,以利救援車輛順利抵
   達救援區域。

(二)狹小巷弄之道路寬度測量標準,應以道路兩側設施物淨寬(含道
   路水溝蓋)為準。

(三)狹小巷弄有下列情形時,應劃設單邊或雙邊之紅色禁止臨時停車
   線(以下簡稱禁停紅線),並標註消防通道字樣:
     1、三.五公尺以上、五.五公尺以下之道路,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
     2、五.五公尺以上、七公尺以下之道路,劃設單邊禁停紅線,但
    本府認有特殊救災需要者,得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四、各機關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消防局:檢視巷弄內救災動線、救災活動空間等狀況。

(二)本府交通觀光處:依聯合會勘記錄劃設標線、標字。

(三)本府警察局:檢視巷弄內違規停車及活動式路障等狀況。

(四)本府工務處:檢視巷弄內電力、電信及有線電視纜線等設置影響
         消防救災等狀況。

(五)本府都市發展處:檢視確認影響救援車輛通行及操作之違建、違
           規廣告物管理。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檢視巷弄內是否有影響環境衛生之一般廢棄物
           。
(七)本府建設處:檢視巷弄是否為公告設攤路段。

(八)本府民政處、東、西區區公所:檢視巷弄內滅火器設置及加強勸
                 導事項等狀況。

五、作業流程:
(一)由本府上開權責單位會同相關里里長及里幹事共同聯合會勘,並
   將會勘所見及研商結論製成紀錄後,由本府消防局彙整函發權責
   單位周知。

(二)發現違規情事:
     1、執行前應先溝通宣導,請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對於輕
    違規或能立即改善者以勸導代替取締。  
    
   2、不能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時,移請主管單位依規定辦理。

(三)劃設標(紅)線作業:
     1、依會勘結論,移請本府交通觀光處劃設標線、標字。
      
     2、依本作業程序辦理劃設標線處所,於本府交通觀光處派工劃設
        十四日前(劃設當日不計)公告於本府網站,並請所轄里辦公處
        協助公告周知,標線劃設後即生效力,並由警察機關,依據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執行取締拖吊,以爭取消防救災時效。

(四)為強化本市狹小巷弄住戶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在未違
      規情事下,由本府民政處及東、西區區公所加強宣導巷內住戶下
      列事項:
     1、屋外(包括騎樓、空地 或大樓樓梯間)勿堆置雜物。
       
     2、住戶自家車輛(包括汽、機車或腳踏車)停放位置勿影響救災動
        線。
       
      有前項第二款之違規情事,經里辦公處勸導無效之後,通知警察
      單位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