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工作以確保農
業永續發展,落實農地農用,依據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
十二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辦理稽查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情形,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相關業務
單位以臨時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取締小組。取締小組成員及其分工如下:
(一)建設處:業務聯繫與執行現場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認定工作。
(二)都市發展處:執行農業用地違反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
法規定等認定及處分。
(三)工務處:執行農業用地違反建築法相關法規認定及處分。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農業用地遭受污染認定及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
規之處理。
(五)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執行農業用地違規使用
,查核地方稅務相關工作。
(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以下簡稱國稅分局):執行農業用地
違規使用追繳遺產稅、贈與稅工作。
(七)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協助現地指界工作。
(八)嘉義市東、西區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協助確認農業用地之農業
設施是否依法申請容許使用。
三、取締小組之稽查範圍如下:
(一)違規使用農地案件。
(二)農地違規使用檢舉案件。
(三)已取得使用執照農舍案件。
(四)其他有關事項。
四、取締小組得於執行稽查前發函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及各機關(單位)
稽查時點,並作現場查勘、照相及製作稽查紀錄等。
取締小組成員應於稽查紀錄內敘明是否違規及違規情形。
五、取締小組經現地會勘後,發現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移送建設處函請農業用地所有權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
(二)移送都市計畫法主管單位處理。
(三)移送工務處依建築法處理。
(四)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情事者
,應通知國稅分局或稅務局追繳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其有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情事者,應於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
明(以下簡稱農用證明)之列管案件內註記,並通知稅務局及嘉義市
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市區公所)註記,該農業用地於再轉移時,本市
區公所應在核發農用證明文件內,註明上開情事。
(五)經發現有涉嫌違反水利、環保、衛生或其他法令者,應將有關文件送
權責機關處理。
(六)取締小組成員接獲稽查紀錄後,應依各主管法規審認及處分,並列管
至違規改善完成。如違規人改善完成,由原處分單位審核同意後,將
辦理結果副知建設處。
六、取締小組得於每年必要時召開處理案件之檢討會,檢討稽查作業時所發生
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