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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聯合取締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建農字第1131404888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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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工作以確保農
    業永續發展,落實農地農用,依據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
    十二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辦理稽查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情形,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相關業務
    單位以臨時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取締小組。取締小組成員及其分工如下:
  (一)建設處:業務聯繫與執行現場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認定工作。
  (二)都市發展處:執行農業用地違反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
        法規定等認定及處分。
  (三)工務處:執行農業用地違反建築法相關法規認定及處分。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農業用地遭受污染認定及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
        規之處理。
  (五)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執行農業用地違規使用
        ,查核地方稅務相關工作。
  (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以下簡稱國稅分局):執行農業用地
        違規使用追繳遺產稅、贈與稅工作。
  (七)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協助現地指界工作。
  (八)嘉義市東、西區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協助確認農業用地之農業
        設施是否依法申請容許使用。

三、取締小組之稽查範圍如下:
  (一)違規使用農地案件。
  (二)農地違規使用檢舉案件。
  (三)已取得使用執照農舍案件。
  (四)其他有關事項。

四、取締小組得於執行稽查前發函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及各機關(單位)
    稽查時點,並作現場查勘、照相及製作稽查紀錄等。
    取締小組成員應於稽查紀錄內敘明是否違規及違規情形。

五、取締小組經現地會勘後,發現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移送建設處函請農業用地所有權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
  (二)移送都市計畫法主管單位處理。
  (三)移送工務處依建築法處理。
  (四)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情事者
        ,應通知國稅分局或稅務局追繳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其有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情事者,應於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
        明(以下簡稱農用證明)之列管案件內註記,並通知稅務局及嘉義市
        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市區公所)註記,該農業用地於再轉移時,本市
        區公所應在核發農用證明文件內,註明上開情事。
  (五)經發現有涉嫌違反水利、環保、衛生或其他法令者,應將有關文件送
       權責機關處理。
  (六)取締小組成員接獲稽查紀錄後,應依各主管法規審認及處分,並列管
        至違規改善完成。如違規人改善完成,由原處分單位審核同意後,將
        辦理結果副知建設處。

六、取締小組得於每年必要時召開處理案件之檢討會,檢討稽查作業時所發生
    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