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應收費之場地為嘉義市西市場綜合商業 大樓電腦教室。
第三條 本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收相關費用: 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辦理電腦 教育訓練。
二、 本府暨所屬機關專案委託廠商辦理電腦教育訓練。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