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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統一發包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新字第1042108950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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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採購發包事權,強化公開、透明之採購
    作業程序,提升採購效能,確保採購品質,特設「嘉義市政府統一發包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屬任務編組,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綜理本中心
    事宜;中心業務暫由本府工務處新建工程科執行,所需人力由本府暨所屬機
    關學校調派支援。

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逾十萬元之工程、勞務採購發包作業。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發包作業。
 
  (三)建立本府採購資訊平台、辦理教育訓練並提供採購法規諮詢。
 
  (四)本府非工程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移送本中心發包之工程設計審查、估驗及
      驗收並協助督導履約管理。
 
  (五)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業務。
 
  (六)全民督工業務。

四、採購案件移本中心發包前,相關預算及招標文件,應經主辦單位(洽辦機關)
    簽核奉准;如發包過程中,發現有窒礙難行、政策變更、違反法令、其他不
    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等情形( 如多次流標 ),本中心得暫停採購程序退回檢討
    後再辦。

五、本中心發包案件「招標機關」為本府,府內單位案件以本府為「訂約機關」
    ;所屬機關學校移辦案件,「訂約機關」則為該洽辦之機關學校。

六、本中心辦理發包案件一律採電子領標,主辦單位(洽辦機關)應提供全部招標
    文件電子檔。招標文件應注意採用最新修正範本,並依個案特性及需求增刪
    修改內容,增加部分請以粗體文字併加底線,以利審查。

七、移請本中心發包作業案件,主辦單位(洽辦機關)並應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落實內部控制詳實檢視「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各階段作業之檢核項目,
      以減少採購違失情事,提升採購效率與品質。
 
  (二)奉准採購簽陳內容應有採購金額、預算金額、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法令
      依據及採購理由,併同預算書、廠商資格審查表、招標文件及電子檔各一
      份,移送本中心發包。
 
  (三)等標期間內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時,應將招標之更正或補充內容簽
      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本中心辦理更正或補充公告作業,本
      中心得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四)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並彙整廠商或民眾意見修正招標文件後,再行簽辦招標作業。

八、本中心辦理發包案件,權責分工如下:
  (一)主持開標人員:未達五百萬元採購案由本中心人員擔任為原則;五百萬元
      以上採購案簽奉一層核派。
 
  (二)承辦開標人員:由本中心人員擔任,負責辦理開標作業、審查投標廠商與
      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三)會同開標人員:由主辦單位(洽辦機關)派員擔任,負責審查投標廠商與履
      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特定資格及規格。
 
  (四)監辦開標人員 (含上級機關監辦):由本府之主計處及政風處派員(得指派
      洽辦機關會計、政風人員擔任,惟屬上級機關監辦案件應由本府主計、政
      風人員擔任 ),負責監視開標程序。
 
  (五)異議及申訴:招標、審標、決標過程之異議申訴由本中心辦理,另對資格
      、規格、工程設計、履約條件等異議申訴事宜,由主辦單位(洽辦機關)辦
      理。
 
  (六)底價訂定:主辦單位(洽辦機關)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統一由本中心
      依規定簽核及保密,開標時交開標主持人。
 
  (七)訂定契約:以本府為「訂約機關」之案件由本中心收受履約保證金辦理訂
      約後全案移回主辦單位;以洽辦機關為「訂約機關」之案件,於發包程序
      完成後應將全案移回洽辦機關負責收受履約保證金辦理訂約事宜。
 
  (八)履約管理:由主辦單位(洽辦機關)負責。屬本中心設計審查之工程案件,
      涉及工程專業部分,主辦單位(洽辦機關)承辦人員應進駐發包中心簽辦行
      政作業執行工程履約管理至驗收結案為止。履約期間之估驗及竣工後之驗
      收由本中心派員現場複核及主驗,惟應自行辦理初驗。
 
  (九)履約爭議:主辦單位(洽辦機關)負責,本中心協助。

九、本中心發包之案件,履約期間契約變更有辦理新增議價需要時,不分金額仍
    送本中心辦理。

十、屬異質採購(包括最有利標及異質最低標)之案件,由主辦單位(洽辦機關)組
    成工作小組辦理評選或審查作業。

十一、本中心運作經費來源如下:
  (一)市府預算。

  (二)非工程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交本中心發包之工程案件,本中心得向主辦單
      位(洽辦機關)提撥該案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二十,作為本中心發包及查核業
      務運作經費。
 
  (三)工程單位交本中心發包之工程案件,本中心得向主辦單位(洽辦機關)提撥
      該案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十,作為本中心發包及查核業務運作經費。
 
  (四)主辦單位(洽辦機關)未編列該案工程管理費者或經市長核准者,免依上述
      比例提撥運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