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公園管理,獎勵認養績效優良者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對於認養者之認養範圍須依據認養考核標準(如附評分表),每
年考核一次,績效優良者,應予公開表揚,績效不彰或違反約定者
,得隨時終止認養契約,並即收回認養區域。
三、認養獎勵標準如下:
(一)考核平均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頒發感謝狀及新臺幣一萬元獎
勵金。
(二)考核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者,頒發感謝狀及新臺幣六千元獎
勵金。
(三)考核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以上者,頒發感謝狀。
(四)考核平均分數七十分以下者,應納入輔導,必要時得解除或終
止認養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