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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36用地活化再利用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公字第1041407194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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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公36用地活化再利用,建立窗口
    ,加強行政協調效率,以增公有土地活化再利用,爰設置專案辦公
    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 統合活化各單位及民間意見,並研提及確認再利用方案後,依確
      認方案指定本府後續執行單位。
 
 (二) 推動活化再利用聯繫窗口。

 (三) 推動活化再利用相關業務。

 (四) 有關公共資訊及新聞撰述發布。

 (五) 各項業務蒐集彙整及回應處理。

 (六) 其他工作事項。

三、本辦公室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建
    設處長及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
    都市發展處、文化局等單位派科長一人兼任,討論事項涉及本府所
    屬相關單位時,得以相關會議記錄通知納入專案辦公室成員。

四、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府秘書及建設處副處長兼任,置幹
    事一至二人,由本府建設處公園管理科人員兼任,負責辦公室之幕
    僚作業及相關行政工作。

五、本辦公室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
    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辦公室開會,得邀請專家、學者及各相關單位、機關及民間團體
    列席。

七、本辦公室所有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