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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建築相關執照申請協調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都建字第1042616642號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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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申請人解決申請建築相關執照
    有關問題,特設置建築相關執照申請協調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都市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建設處、地政處、
    行政處、民政處、環境保護局、消防局、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五區
    管理處嘉義服務所、臺灣電力公司嘉義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南
    區電信分公司嘉義營運處、嘉義市建築師公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
    程工業同業公會嘉義市辦事處等單位或團體代表聘兼之。

    本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
    者,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處理涉及相關單位之建築相關執照申請協調案件。

  (二)協助推動建築相關執照申請流程簡化相關事宜。

四、本小組開會,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皆因故不能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其餘委員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本小組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學者專家列席。

七、本小組會議時涉及相關機關事項未能協調解決時,得報請內政部協
    調。

八、本小組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都市發展處派員兼任,辦理本小
    組幕僚工作,並就相關問題進行研議意見,供會議討論之參考。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