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第七點規定訂定之。
二、接受基地土地市場價格之查估,每一申請案件所需費用係由容積
移轉之申請人負擔,由本府代收代付。
三、查估作業費(每一申請案)以接受基地土地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
者,以新臺幣十五萬計列;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平
方公尺加計一百五十元,最高上限為新台幣三十萬元。
四、本府受理申請人申請容積移轉並繳交所需費用後,選任三家專業
估價者辦理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土地市場價格估價作業。
五、接受基地土地市場價格之評定,由本府邀集地政處、財政處、都
市發展處及地政事務所等單位召開工作小組會議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