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嘉義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服務,並提供相
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設置嘉義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辦理事項。
(三)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事項。
(四)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衛生局局長、警察局局長。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三人。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三人。
(四) 兒童及少年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構)團體代表如因職務異動或辭(卸)任者
,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幹事及助理幹事各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分別由本府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科長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兼任。
五、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不克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本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表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
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