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建構完整
特殊教育支援系統,設置嘉義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
教資源中心),以提供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教育資源及服務,特
訂定本要點。
二、特教資源中心任務:
(一) 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之
服務。
(二) 辦理特殊教育學生轉介、鑑定安置、通報及建立社區資源庫。
(三) 辦理特殊教育研習及其他相關業務。
(四) 提供教學資源、巡迴輔導、相關專業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
輔導。
(五) 提供輔具、評量工具及出版統計年報。
(六) 協助辦理特殊教育輔導團相關工作。
(七) 檢核學校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八) 其他交辦之特殊教育任務。
三、特教資源中心組織及職掌如下:
(一) 置主任一人,借調支援國民中小學教師具特教實務經驗者擔任
,綜理特教資源中心各項業務。
(二) 特教資源中心依特殊教育業務之需求,聘請社會工作師、物理
治療師等專業人員,以及借調支援具有特殊教育專業背景或行
政、資訊專長的教師若干人,辦理下列相關業務:
1. 特殊教育學生個案訪視評估。
2. 特殊教育心理諮商、復健諮詢治療及相關專業團隊服務。
3. 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申
請等支持性服務。
4. 提供教師、學生、家長特殊教育專業諮詢。
5. 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之服務。
6. 配合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提供到校巡迴支援服務。
7. 配合辦理特教通報網相關工作。
8. 協助辦理資優學生鑑定、安置、就學、提早入學及縮短修業
年限等事務。
9. 建置特教資源中心資訊網頁,提供特殊教育資訊教材交流與
分享之服務。
10. 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事項。
四、特教資源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學者專家、醫師、心理師或特
殊教育人員,協助處理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五、特教資源中心借調支援教師之差假管理、績效考核等,比照學校
教師兼行政人員之規定辦理。
六、特教資源中心之總務等行政事務,由特教資源中心所在學校協助
辦理。
七、特教資源中心定期召開檢討會,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
議。
八、特教資源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府年度相關經費支應。
九、本府定期督導考核特教資源中心運作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