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
資源,建構完整特殊教育支援系統,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提供
主管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教育資源及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設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任務如下︰
(一)整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相關資源,並協助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服務。
(二)加強鑑定、評量支持服務與輔導特殊教育學生,包含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
(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就學安置、轉銜通報等諮詢服務。
(四)提供學校有關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之諮詢、輔導與服務及相關行政支持。
(五)辦理學生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維修。
(六)建立相關專業、評估人員、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專業支持等專業人力資料庫。
(七)彙集支持網絡運作成效之建議及中心年度成果報告。
(八)其他特殊教育相關事項。
三、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人員配置及進用條件,規定如下:
(一)召集人:置一人,由本府就具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業務專長之本市所屬學校校長、專業
工作人員或學者專家之一聘兼之,統籌綜理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任務。
(二)副召集人:置一人,由本府就具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業務專長之專業工作人員或本市所
屬學校校長之一聘兼之,襄理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任務。
(三)諮詢人員:置若干人,由本府就具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業務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提
供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相關業務專業諮詢。
(四)專業工作人員:置一人至五人,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同時具備下列各目條
件者擔任,並執行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年度重點業務:
1.國民中學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符合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業務專業需求。
(五)工作人員:置若干人,由本府就前四款以外之人員聘兼之,協助工作計畫推動。
四、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任
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之,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得補聘(派)
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一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等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得終止
聘任,不受任期之限制。
五、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每個月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行方式。
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畫報本府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
,報本府審核。
六、擔任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之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
(一)學校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擔任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兼職費每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擔任副召
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兼職費每人每月四千五百元。
2.學校教師得全時申請公假及減授全部基本教學節數,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
)教師授課。
3.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
分。
4.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5.學校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二)學校教師以全部時間支援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1.學校教師得全時申請公假及減授全部基本教學節數,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
)教師授課。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
3.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學校教師以部分時間支援擔任專業工作人員:學校教師得部分時間申請公假,及減授
每周基本教學節數二至六節,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
(四)學校教師以全部時間擔任工作人員: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
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七、學校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本府應就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工作項目
執行情形、培訓及相關業務參與情形,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獎勵:
(一)依下列考核結果,給予敘獎並辦理續聘。
1.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續聘。
2.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七十分至七十九分:不予敘獎,得予續聘。
5.未達七十分:列為績效不良,除特殊情形外,不予續聘。
(二)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九十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得由本府安排至國內、外學校
或機構,進行參訪。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除前項獎勵外,三
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
外學校或機構,或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部分時間擔任者,部分
補助之費用,為全部時間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前項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府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
年內,一次申請為限。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進修後,於中心分享成果。
八、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辦公處所設在本府所指定之學校,其所需經費由本府支應並專款專用。
特教資源中心相關之總務、主計、人事等行政事務,由特教資源中心所在學校之相關單位
及人員協助辦理。
前項協辦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行政事務之人員,每年視其績效,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