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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教特字第113095244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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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
    資源,建構完整特殊教育支援系統,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提供
    主管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教育資源及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設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任務如下︰
   (一)整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相關資源,並協助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服務。
   (二)加強鑑定、評量支持服務與輔導特殊教育學生,包含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
   (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就學安置、轉銜通報等諮詢服務。
   (四)提供學校有關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之諮詢、輔導與服務及相關行政支持。
   (五)辦理學生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維修。
   (六)建立相關專業、評估人員、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專業支持等專業人力資料庫。
   (七)彙集支持網絡運作成效之建議及中心年度成果報告。
   (八)其他特殊教育相關事項。

三、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人員配置及進用條件,規定如下:
   (一)召集人:置一人,由本府就具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業務專長之本市所屬學校校長、專業
       工作人員或學者專家之一聘兼之,統籌綜理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任務。
   (二)副召集人:置一人,由本府就具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業務專長之專業工作人員或本市所
       屬學校校長之一聘兼之,襄理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任務。
   (三)諮詢人員:置若干人,由本府就具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業務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提
       供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相關業務專業諮詢。
   (四)專業工作人員:置一人至五人,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同時具備下列各目條
       件者擔任,並執行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年度重點業務:
     1.國民中學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符合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業務專業需求。
   (五)工作人員:置若干人,由本府就前四款以外之人員聘兼之,協助工作計畫推動。

四、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任
    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之,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得補聘(派)
    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一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等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得終止
    聘任,不受任期之限制。

五、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每個月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行方式。
    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畫報本府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
    ,報本府審核。

六、擔任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之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
   (一)學校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擔任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兼職費每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擔任副召
       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兼職費每人每月四千五百元。
     2.學校教師得全時申請公假及減授全部基本教學節數,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
       )教師授課。
     3.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
       分。
     4.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5.學校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二)學校教師以全部時間支援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1.學校教師得全時申請公假及減授全部基本教學節數,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
       )教師授課。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
     3.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學校教師以部分時間支援擔任專業工作人員:學校教師得部分時間申請公假,及減授
       每周基本教學節數二至六節,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
   (四)學校教師以全部時間擔任工作人員: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
       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七、學校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本府應就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工作項目
    執行情形、培訓及相關業務參與情形,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獎勵:
   (一)依下列考核結果,給予敘獎並辦理續聘。
     1.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續聘。
     2.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七十分至七十九分:不予敘獎,得予續聘。
     5.未達七十分:列為績效不良,除特殊情形外,不予續聘。
   (二)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九十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得由本府安排至國內、外學校
       或機構,進行參訪。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除前項獎勵外,三
       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
       外學校或機構,或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部分時間擔任者,部分
       補助之費用,為全部時間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前項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府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
       年內,一次申請為限。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進修後,於中心分享成果。

八、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辦公處所設在本府所指定之學校,其所需經費由本府支應並專款專用。
    特教資源中心相關之總務、主計、人事等行政事務,由特教資源中心所在學校之相關單位
    及人員協助辦理。
    前項協辦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行政事務之人員,每年視其績效,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