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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政府遴選表揚榮譽榜激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92403077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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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振員工工作士氣,表彰績優
    同仁,促進團隊精神,培養員工責任心及榮譽感,並定期公開
    表揚熱心公益或品行優良足資表率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

 (一) 本府編制內員工。

 (二) 本府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

三、遴選要件:本府員工於其承辦業務有特殊工作表現、創新作為
              ;或利用公餘時間參與公益活動等具體優良事蹟,
              足堪其他同仁典範及效法者,可參與榮譽榜之遴選
              。

四、遴選時間:每年四至十二月每季遴選一次為原則,並於每次遴
              選之最後一個月底前公開受理推薦;惟若特殊情況
              ,亦得隨時辦理。

五、遴選人數:每次遴選三人為原則,亦得依實務需求,酌予增減
              一至二人。

六、推薦原則:各單位或具名連署推薦者,應就受推薦人之具體事
              蹟,本綜覈名實,寧缺勿濫之旨,審慎公平辦理推
              薦事宜。

七、推薦方式:

 (一) 由本府各單位就其主管業務符合遴選事蹟者,本權責擇優推
      薦一至二人。

 (二) 由本府員工三十人以上具名連署者,得聯名推薦一人。

 

 八、獲選為本府榮譽榜人員,得採下列方式表揚,以資激勵:
(一)請市長於市務會議中,頒發榮譽狀乙幀及獎金新臺幣五千元等值之獎勵。
(二)於本府人事處網站增設榮譽榜專欄,張貼其優良事蹟。
(三)函告本府各單位轉所屬同仁週知。

 

九、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遴選為本府榮譽榜:

 (一) 領導有方,表現突出,足資表率,有具體事蹟。

 (二)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

 (三) 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四) 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端正政風有重大貢
      獻。

 (五) 熱心公益,樂善助人,急公好義,濟難救急,有具體事蹟。

 (六) 廉潔自持,拒受餽贈,有助提升機關聲譽及公務人員形象。

 (七) 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或品行優良足資
      表率。

 (八) 發現公共危害,能及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著有特殊績效。

 (九) 參加全國性業務或體能、技能競賽,成績列前三名。

 (十) 對主辦業務革新推行,有重大貢獻。

 (十一) 辦理開創性、專案性或特殊性教育訓練工作,著有特殊績
        效。

 (十二) 辦理採購案件,有效提升採購品質,節省公帑,著有重大
        績效。

 (十三) 熱忱參與社區服務及志願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
        問題,確有成效。

 (十四) 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
        採行確有成效。

 (十五) 執行重點工作、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
        ,有具體績效。

 (十六) 團體績效評核結果,達成目標且績效卓著。

 (十七) 其他工作表現優良,有具體績效。

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本府榮譽榜:

 (一) 最近一年曾因品德操守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二) 最近一年曾因工作不力或其他事由,受記過以上之懲處。

 (三) 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四) 最近三年涉有刑事案件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訴訟審理中尚
      未確定者。但如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判決者,不在此
      限。

十一、遴選時程:
 
 (一) 於每季最後一日下班前受理本府各單位或員工聯名推薦,若
      遇放假日,則受理時間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二) 推薦人應填具推薦表一份,載明受推薦人之具體優良事蹟,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含相片),提交本府人事處彙辦。

 (三) 受理推薦後,由本府人事處初審受推薦人之資格及事蹟,並
      就審查合格人員,提交本府考績委員會評審後,簽請市長核
      定。

十二、榮譽榜人員可重複推薦,優良事蹟採計基準日,係以每次遴
      選當季之事蹟為限;曾獲選為榮譽榜之優良事蹟不得重複採
      計。

十三、年度獲選榮譽榜達二次以上之人員,得列入年終考績考列甲
      等之重要參據;達三次以上之人員,得列為提報參加本府模
      範公務人員選拔之重要參據。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得由本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