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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辦理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義務採購單位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第1051608036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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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嘉義市各義務採購單位依據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辦理採購,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適用對象: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辦理業務之承辦人及直屬主管。

三、獎懲標準:依據各義務採購單位報送本府資料,由本府彙報轉陳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結果,並依據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
    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

四、獎勵類別:

 (一) 該年度單位採購比例達百分之五者,給予承辦人嘉獎一次。

 (二) 連續三年以上單位採購比例達百分之五者,該年度給予已連續
      辦理業務滿三年之承辦人嘉獎二次,督導有功人員酌予獎勵。

 (三) 連續五年以上單位採購比例達百分之五者,並協助推廣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有具體事蹟且成
      效良好者,該年度給予已連續辦理業務滿五年之承辦人記功一
      次,督導有功人員酌予獎勵。

五、懲處類別:

 (一) 該年度單位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且無正當理由者,給予承辦
      人書面警告一次,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派員參與研習。

    2.提出改善計畫。

    3.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其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導至少一次。

 (二) 連續二年單位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且無正當理由者,該年度
      給予已連續辦理業務滿兩年之承辦人申誡一次,並應辦理下列
      事項:

    1.派員參與研習。

    2.提出改善計畫。

    3.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其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導至少二次。

 (三) 連續三年以上單位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且無正當理由者,該
      年度給予已連續辦理業務滿三年之承辦人及其主管申誡二次,
      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派員參與研習。

    2.提出改善計畫。

    3.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其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導至少三次。

 (四) 以上執行成果於每年度繳交優先採購明細統計表及彙整表時一
      併報送本府。

六、懲處例外情形:採購比例未達比例百分之五,經衛生福利部社會
    及家庭署核定有正當理由者(或天災等因素者),則不列入辦理懲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