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嘉義市各義務採購單位依據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辦理採購,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適用對象: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辦理業務之承辦人及直屬主管。
三、獎懲標準:依據各義務採購單位報送本府資料,由本府彙報轉陳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結果,並依據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
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
四、獎勵類別:
(一) 該年度單位採購比例達百分之五者,給予承辦人嘉獎一次。
(二) 連續三年以上單位採購比例達百分之五者,該年度給予已連續
辦理業務滿三年之承辦人嘉獎二次,督導有功人員酌予獎勵。
(三) 連續五年以上單位採購比例達百分之五者,並協助推廣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有具體事蹟且成
效良好者,該年度給予已連續辦理業務滿五年之承辦人記功一
次,督導有功人員酌予獎勵。
五、懲處類別:
(一) 該年度單位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且無正當理由者,給予承辦
人書面警告一次,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派員參與研習。
2.提出改善計畫。
3.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其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導至少一次。
(二) 連續二年單位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且無正當理由者,該年度
給予已連續辦理業務滿兩年之承辦人申誡一次,並應辦理下列
事項:
1.派員參與研習。
2.提出改善計畫。
3.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其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導至少二次。
(三) 連續三年以上單位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且無正當理由者,該
年度給予已連續辦理業務滿三年之承辦人及其主管申誡二次,
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派員參與研習。
2.提出改善計畫。
3.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其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導至少三次。
(四) 以上執行成果於每年度繳交優先採購明細統計表及彙整表時一
併報送本府。
六、懲處例外情形:採購比例未達比例百分之五,經衛生福利部社會
及家庭署核定有正當理由者(或天災等因素者),則不列入辦理懲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