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高齡人力資源活化各項工作之
規劃、協調與執行作業,特設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老有所用推
動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規劃、審議本市高齡人力資源活化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
向。
(二) 與民間團體及國際間合作,研擬定高齡人力資源促進方案。
(三) 協調、整合及推動高齡人力資源活化工作。
(四) 檢討、審議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三、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工作組組長及委員。召集人一人,
由市長兼任或指派之;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委員由市
長指派或聘任之。
四、本會設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市長指派或聘任之。除各組組長為
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經各組推薦,由市長聘任之。
五、本會委員任期與市長任期相同。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
補派(聘)兼之,補派(聘)兼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時。
六、本會每年至少召開委員會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
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七、本會設綜合規劃組、高齡人力資源開發組、高齡人力資源應用組
及高齡人力教育培育組等工作組,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減之。
八、各工作組依業務需要聘任或指派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業務執行
。
九、本會工作組每年召開三次工作會議,並得視需要由各工作組組長
召開臨時會議。
十、本會決議事項,依權責分行各組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或單位。
本會決議事項執行情形,由各工作組定期檢討提報委員會議。
十一、本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民意代表或民間
社區團體等列席委員會會議。
十二、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