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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老有所用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1081605046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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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高齡人力資源活化各項工作之
    規劃、協調與執行作業,特設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老有所用推
    動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規劃、審議本市高齡人力資源活化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
      向。

 (二) 與民間團體及國際間合作,研擬定高齡人力資源促進方案。

 (三) 協調、整合及推動高齡人力資源活化工作。

 (四) 檢討、審議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三、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工作組組長及委員。召集人一人,
    由市長兼任或指派之;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委員由市
    長指派或聘任之。

四、本會設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市長指派或聘任之。除各組組長為
    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經各組推薦,由市長聘任之。

五、本會委員任期與市長任期相同。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
    補派(聘)兼之,補派(聘)兼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時。

六、本會每年至少召開委員會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
    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七、本會設綜合規劃組、高齡人力資源開發組、高齡人力資源應用組
    及高齡人力教育培育組等工作組,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減之。

八、各工作組依業務需要聘任或指派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業務執行
    。

九、本會工作組每年召開三次工作會議,並得視需要由各工作組組長
    召開臨時會議。

十、本會決議事項,依權責分行各組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或單位。
    本會決議事項執行情形,由各工作組定期檢討提報委員會議。

十一、本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民意代表或民間
      社區團體等列席委員會會議。

十二、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