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嘉義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之職掌如
下:
(一) 關於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 關於福利互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 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 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 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互助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嘉義市政府警
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嘉
義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局長及警察局副局長兼
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一
人,由消防局秘書兼任,其餘委員六人由下列單位主管兼任
:
(一) 警察局保安科。
(二) 警察局防治科。
(三) 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四) 警察局會計室。
(五) 警察局秘書科。
(六) 消防局災害搶救科。
四、互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副
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設下列各組:
(一) 第一組:掌理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二) 第二組:掌理民防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三) 第三組:掌理交通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四) 第四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
(五) 第五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務、文書及一般行政
事項。
(六) 第六組:掌理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七) 第七組:掌理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
為辦理經常性事務,置幹事四至七人,由警察局、消防局有
關業務單位派員兼任。以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相關兼任
人員出缺時,由接任人員繼任之。
五、互助會每年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及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六、互助會互助金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支
應及義勇人員逐年報繳互助金成立。
七、互助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有關互助會金繳交核發標準之修訂等重
大事項,須有3分之2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3分之
2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八、互助會互助金存入金融機構孳息,各項互助金以孳息所得支
付為原則,不足時得動支互助金本金。互助金運用之一切支
出及支付互助會之行政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分配或給予任
何人特殊利益。
九、互助會永續成立,如因故解散時,所有財務應歸本府,不得
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機構。
十、互助會互助金之申請,警察局互助案件由警察局保安科、防
治科、交通警察隊簽會該局兼辦會計人員審核後並經執行秘
書核可;消防局互助案件由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簽會該局兼辦
會計人員審核後並經副執行秘書核可,再函送警察局辦理付
款事宜。
十一、互助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互助會
應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
十二、辦理互助會業務人員,每半年如辦理案件無缺失且服務績
效良好,得以辦理行政獎勵。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