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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嘉義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體系: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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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嘉義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之職掌如
    下:

 (一) 關於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 關於福利互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 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 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 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互助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嘉義市政府警
    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嘉
    義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局長及警察局副局長兼
    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一
    人,由消防局秘書兼任,其餘委員六人由下列單位主管兼任
    :

 (一) 警察局保安科。
  
 (二) 警察局防治科。
  
 (三) 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四) 警察局會計室。
  
 (五) 警察局秘書科。

 (六) 消防局災害搶救科。

四、互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副
    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設下列各組:

 (一) 第一組:掌理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二) 第二組:掌理民防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三) 第三組:掌理交通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四) 第四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

 (五) 第五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務、文書及一般行政
              事項。

 (六) 第六組:掌理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

 (七) 第七組:掌理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

    為辦理經常性事務,置幹事四至七人,由警察局、消防局有
    關業務單位派員兼任。以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相關兼任
    人員出缺時,由接任人員繼任之。

五、互助會每年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及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六、互助會互助金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支
    應及義勇人員逐年報繳互助金成立。

七、互助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有關互助會金繳交核發標準之修訂等重
    大事項,須有3分之2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3分之
  2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八、互助會互助金存入金融機構孳息,各項互助金以孳息所得支
  付為原則,不足時得動支互助金本金。互助金運用之一切支
  出及支付互助會之行政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分配或給予任
  何人特殊利益。

九、互助會永續成立,如因故解散時,所有財務應歸本府,不得
  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機構。

十、互助會互助金之申請,警察局互助案件由警察局保安科、防
  治科、交通警察隊簽會該局兼辦會計人員審核後並經執行秘
  書核可;消防局互助案件由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簽會該局兼辦
  會計人員審核後並經副執行秘書核可,再函送警察局辦理付
  款事宜。

十一、互助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互助會
   應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                

十二、辦理互助會業務人員,每半年如辦理案件無缺失且服務績
   效良好,得以辦理行政獎勵。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