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之場地為嘉義市婦女福利服務中心三樓演講廳與四 樓視聽教室。
第三條 本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收相關費用: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婦女相關活動,免收費用。 二、本府委託或協辦之活動,或婦女福利機構、團體辦理非營利婦 女相關活動,經本府同意後收取保證金,免收場地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