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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場地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5年7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51101372號令發布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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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之場地為嘉義市婦女福利服務中心三樓演講廳與四
        樓視聽教室。

第三條 本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收相關費用: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婦女相關活動,免收費用。
        二、本府委託或協辦之活動,或婦女福利機構、團體辦理非營利婦
            女相關活動,經本府同意後收取保證金,免收場地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