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應收費之場地為嘉義市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 研習教室及多功能團康室。
第三條 本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收相關費用: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辦理相關 活動或訓練。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專案委託辦理相關活動或訓練。 三、其他經簽報核准免費借用者。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