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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身心障礙者送餐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府社救字第1071618139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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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對身心障礙者生活照顧,藉由對身心
    障礙者提供定時餐飲服務,避免其因料理餐飲之繁瑣,造成飲食不正常,
    營養不均衡,而影響健康,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辦理單位:
(一)由本府補助已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醫療機構提供服務。
(二)機構、團體申請辦理本項服務,應依本要點向本府申請核定並簽訂契約
      後始得辦理。
三、服務對象: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未滿六十五歲領有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進住公私立福利機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經嘉義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長照中心)評估確有需要者:
 (一)獨居且無自行備餐或外出購餐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二)未獨居惟缺乏備餐能力,且其家庭照顧者經評估無法提供餐食者。
 (三)其他經本市長照中心評估確有需要並簽奉核准者。
四、服務項目:
(一)午餐:每日中午提供熱食,由營養師依身心障礙者特殊飲食需要調配製
      作,所供應之膳食力求變化,並接受本府提出膳食改進建議。
(二)個案工作:
    1.關懷訪視及心理支持。
    2.個案服務需求通報及紀錄。
五、服務區域:本市轄區。
六、服務時間:周一至週六於每日上午十一時至十二時三十分間,將熱食餐盒送
    至身心障礙者指定地點,遇星期日、國定假日及颱風日(以本府宣佈停止上
    班為準)得以等值副食品替代,並於前一天送達。
七、補助項目及收費標準:
(一)食材費:每人每餐新臺幣五十五元。
    1.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由本府全額補助。
    2.符合請領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本府補助新臺幣五十元,由服務對象自付新
      臺幣五元。
    3.一般戶由服務對象自付。
      自行負擔費用,依規定開立收據。
(二)送餐志工交通費:本府補助每人每天新臺幣一百元。除夕至年初五期間送
      餐志工交通費每人每天補助新臺幣兩百元。
(三)業務費:本府補助執行本業務所需之相關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
      之五。
八、服務流程:
(一)受理申請:
    1.方式:服務對象、代理人及民眾親洽或是電話皆可。
    2.洽辦單位:本市長照中心。
(二)評估審核:本市長照中心評估個案健康狀況及日常生活活動功能,審核後
      照會個案。
(三)家庭訪視:社工員依據本市長照中心照會單至申請服務對象家訪視確認服
      務需求。
(四)提供服務:依據服務對象飲食習慣提供送餐、關懷探視及心理支持等服務。
(五)督導服務:專業工作人員視服務狀況及實際需要至服務對象家訪視並定期
      實際督導。
(六)結案:服務對象遇有下列情形通報本市長照中心予以結案:
    1.問題獲得其它資源圓滿解決(如住進安養護機構、護理之家)。
    2.已有他人照顧妥善(如聘有外籍監護工)。
    3.身體健康復原,有能力自理生活。
    4.死亡。
    5.遷移本市行政區外。
    6.缺乏求助意願甚至不願合作。
九、服務對象權利維護事項:
(一)權利義務關係:
    1.未經服務對象同意,不得無故停止服務。
  2.應依據服務對象飲食習慣提供餐食。
  3.服務對象不得將承辦單位送達之便當轉贈第三人。
  4.服務對象若不在家(如整天外出、預備住院或出門數天等),應事先告知,以
      免浪費資源。
(二)建立申訴管道。
十、預期效益:
(一)提供身心障礙者有一方便且健康之飲食選擇。
(二)補充身心障礙者所需營養,照顧身心障礙者身體,落實就地安養目標,減低
      社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