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一規範激勵員工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之基準,特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下稱激勵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下列人員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約聘僱人員。
(二)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
(三)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如技工、工友、駕駛、清潔隊員及約用人員等)。
(四)實施實務訓練人員。
(五)借調或支援人員。
三、員工參加競賽活動且符合激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發給獎金、等值獎勵或足以表示肯認之各類獎勵品。
機關首長領導有方或推動業務有具體成效,得由上級機關據以提報辦理獎勵。
四、發給員工之獎金、等值獎勵或各類獎勵品,其額度依下列規定:
(一)個人得頒給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二)團體得頒給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五、前點頒給獎金、等值獎勵或各類獎勵品之名額限制如下:
(一)個人獎勵名額:每次發給人數占總評比人數比例應於百分之二十五以下。
(二)團體獎勵名額:獲獎團體數占參加團體總數比例應於百分之二十以下。
同一事蹟,已依其他法令給予獎勵者,不得再予以相同方式重複獎勵。
主辦機關不得就相同事件重複以不同款項事蹟核發獎勵;各項獎勵之發給,亦不得有平均或輪流分配之情事。
六、主辦機關辦理競賽活動有核發獎金、等值獎勵或各類獎勵品者,應組成評審小組,經由公開評審機制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主辦機關應於公開場合辦理表揚,並將獲選名單及得獎績優事蹟公告週知。
得獎之績優員工或團體,事後如發現有不實或不當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主辦機關應註銷獲獎資格並追繳所發獎金、等值獎勵或各類獎勵品;其不能追繳者,應追繳其價額。
七、主辦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細部作業規範,報經機關首長核准後據以執行。
八、辦理本要點獎勵及表揚所需經費,由各主辦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