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一規範激勵員工核發禮品禮券之基準,特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
下簡稱激勵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對象如下:
(一)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約聘僱人員。
(三)公立學校教職員。
(四)技工、工友、駕駛及清潔隊員。
三、員工符合激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發給禮品禮券。
主辦機關不得以相同事件就不同款項事蹟重複核發同一人或團體禮品禮
券。
四、發給員工之禮品禮券,其額度依下列規定:
(一)個人得頒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二)團體得頒給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逾前項規定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發給。
五、禮品禮券發給之名額限制如下:
(一)個人:每次發給人數占總評比人數之比例應於百分之二十五以下。
(二)團體:獲獎團體數占參加團體數之比例應於百分之二十以下。
禮品禮券之發給,不得有平均或輪流分配之情事。
六、主辦機關辦理競賽活動有核發等值禮品禮券作為獎勵方式者,應組成評
審小組,經由公開評審機制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餘符合第三點
第一項規定者,得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發給,以達即時激勵之效。
主辦機關應於公開場合辦理表揚,並將獲選名單及得獎績優事蹟公告週
知。
得獎之績優員工或團體,事後如發現有不實或不當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主辦機關應註銷獲獎資格並追繳所發禮品禮券。
七、主辦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細部規範據以執行。
八、辦理激勵員工核發禮品禮券及表揚所需經費,由各主辦機關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