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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商字第1130851910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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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絡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促進產業發展,
    協助本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擴大經營績效,提供貸款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本府簽訂合作
    契約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之。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第一類(限青年創業):申請人設籍本市,年齡在二十歲至四十五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1.所營事業於本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未超過五年,且符合行政院核定
    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基準者。
  2.所營事業於本市僅辦理稅籍登記未超過五年,並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
    規定者。
(二)第二類:於本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並符合行政院核定
    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前項所稱申請人在獨資或合夥為負責人,在公司或有限合夥為代表人;第一類應以所
    營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第二類應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
    中小企業名義提出申請。
    第一項行業不含金融業、保險業及特殊娛樂業。

四、申請者須完成事業計畫書後,始得向本府提出申請,惟第一類申請者,申請人須另於
    三年內(自申請日往前起算)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至少十二小時(如附表),本
    府於受理申請後,原則應於兩個月內,核發准駁之通知。
    前項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應依第七點規定辦理貸款。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本貸款申請表正本一份。
(二)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一份。
(三)切結書正本一份。
(四)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第二類則以負責人或代表人提出)
(五)事業計畫書正本一份。
(六)申請人及所營事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一份(近一個月) (第二類
    則以負責人或代表人提出)。
(七)三年內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證明文件一份。(設立超過五年以上者免附)
(八)其他經本府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五、本貸款依其事業計畫書所需資金貸放,第一類最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第二類最高為
    新臺幣二百萬元。但本貸款之貸放,同一申請案以一次為限。
    本貸款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作為營運週轉金等用途者為限。但購置廠
    房、營業場所者,應檢附不動產權狀影本、買賣合約書相關謄本及照片各一份;購置
    機器設備者,應檢附購置機器設備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估價單)。
    申請用途為購置機器設備者,得免辦理動產抵押設定。

六、本貸款之期限,最長為七年(含寬限期六個月,寬限期只繳付利息不攤還本金)
    本貸款之利息,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
    四五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計息以承貸銀行提供之放款利率為主。
    本貸款還款方式,每月繳付本息一次,除寬限期外,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貸放後,承貸銀行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七、申請本貸款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府發給核定通知書,申請者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
    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核定通知書並備妥貸款相關文件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
    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應重新提出申請。


八、本貸款信用保證如下:
(一)由本府提供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
    基金)另提供新臺幣二千八百萬元,作為辦理本項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
    出款項(含攤付因本貸款所衍生之訴訟、強制執行及其他必要費用)。本貸款申請人
    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者,其履行保證責任由本府撥付之款項全額負擔。
(二)申請者依據信保基金之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 成數九成五。
(三)承貸銀行得徵提一名連帶保證人。
    申請者辦理本貸款,除支付年費率固定為百分之零點三七五之信用保證手續費及必
    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銀行不得向申請者收取任何費用。

九、申請人或所營事業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一)經向台灣票據交換所查詢其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
    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者。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
    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已超過三個月或有信用
    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但逾欠債務或卡債已清償者,不在
    此限。 

十、承貸銀行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於申請者事業計畫書填具資料不實之情形,銀行得拒絕受理放貸。
    前項有關本貸款受理審核流程、作業規定及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十一、本貸款設置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執掌係就申請者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
      產業前景、營業情況、事業計畫、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
      查,小組成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其餘成員由下列
      人員(聘)派擔任:
  (一)本府社會處一名。
  (二)本府財政稅務局一名。
  (三)本府主計處一名。
  (四)嘉義市商業會一名。
  (五)嘉義市工業會一名。
  (六)信保基金一名。
  (七)承貸銀行二名。
      審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審查小組會議視受理案件需要,得不定期召開。
      本貸款之審查,應有審查小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發給核定通知書。

十三、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人所營事業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所營事業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所營事業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審查小組成員對審查過程知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十四、承貸銀行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派員實地前往查核。
      承貸銀行及申請人所營事業之訪查作業,由本府會同相關機構辦理。
      承貸銀行應配合前項訪查作業,並備齊相關資料供訪查單位查驗。

十五、辦理本項貸款之信保基金及承貸銀行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
      所造成的呆帳,並符合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本文及第一款之規定者,得免除全
      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十六、當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新
      臺幣四千萬元,本府即停止辦理本貸款。本貸款申請人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目者,其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達本府所提供資金半數金額之五倍,或逾期保證餘額
      加計先行交付備償款項餘額達本府所提供資金半數金額,本府即停止辦理該類對象
      之本貸款信用保證。

十七、本要點中華民國一O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規定施行前,申請貸款之案件,得向本府
      提出第二次申請,不受修正施行前第五點第一項但書之限制。但累積申請貸款之金
      額,仍不得超過修正施行後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最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