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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105年10月24日府建農字第1051406514號函頒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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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本市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並依申請農業
       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由申請人向土地所在地區
       公所提出申請,收費標準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
       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辦理。

三、本市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作業委由區公所審
       查核發;惟申請農業設施面積在三三○平方公尺以上者,由區
       公所於完成初審後,送市政府審查核定。

四、於山坡地範圍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擬具水
       土保持計畫書或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於申請雜項
       執照或有實際開挖行為前,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水土保持
       主管機關審查核可。

五、本項業務應由嘉義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環境保護局、地政事務
       所、區公所及嘉南農田水利會現職人員兼任組成區公所核發農
       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辦理實地會勘及審查工作。
      本小組成員因故無法實地會勘時,仍需提供書面審查表。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案件審查簽辦單及同意
      書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