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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資字第1085103125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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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存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傳統表演藝術
    、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特設置嘉義市無形文
    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嘉義市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單一性別人數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聘(派)之;除本府(以下簡
    稱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分別
    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 具有專業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代表。
    (二) 社會公正人士。
    (三) 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代表。
    依第一項第一款聘任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且應有傳
    統藝術(至少一名)、民俗(至少二名)、公私立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
    化學術等機構代表(至少二名)、法律(至少一名)。

三、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以二次為限。
    專家學者改聘時,每次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但機關代表隨其
    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市具無形文化資產保存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
    (二)本市無形文化資產登錄審議事項。
    (三)本市無形文化資產之變更或廢止之審查事項。
    (四)本市無形文化資產相關獎勵及處罰之審議。
    (五)本市無形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保存推廣、保存維護計畫之審議。
   (八)本市無形文化資產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九)本市無形文化資產相關法令之檢討建議。
   (十)本市無形文化資產重大事項之審議。
   (十一)其他法令規定審查事項。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一
    人代理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
    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七、本會得依審查之需要另組專案小組,由本會委員組成,該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應送本會審議。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關係人列席
    陳述意見,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前項會議與會人員及承辦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於無形文化資產登錄前應予
    保密,必要時,會議資料於會後收回。

九、本會審查本市無形文化資產事項時,與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十、本會應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十一、本要點關於勘察、會議審查、公告及通知等規定,於辦理無形文化資產登錄
      、變更其類別及廢止指定或登錄時,準用之。但應函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或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