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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消防救護車收費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嘉市消護字第1060601128號函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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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本市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之收費,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
    提昇救護服務品質,執行嘉義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第八條規
    定,訂定本執行要點。
二、本執行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消防局。
三、本執行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消防救護車:指主管機關所屬救護車。
  (二)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
      之救護。
  (三)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2、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3、孕婦待產者。
   4、其他緊急傷病者。
四、申請消防救護車,有下列情形者,得收取費用:
  (一)
非至本市急救責任醫院之急診就醫者(不包含至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就
    醫之精神病患)。但符合就近適當送醫原則者,不在此限。
  (二)經常性明顯浪費救護車資源之非緊急傷病患,經主管機關救護審核小
    組審議認定者。
五、消防救護車執行前條符合收費對象勤務,主管機關得收取費用新臺幣八
    百元,費用明細如下:
    (一)基本額:新臺幣二百元。
    (二)救護技術員費:以二名救護技術員計算,新臺幣六百元。
六、救護人員評估符合收費對象者,應交予收費告知單,該告知單應載明事
    項如下:
    (一)收費原因及金額。
    (二)須提報主管機關救護審核小組開會審議。
    (三)若經審核小組確認非屬緊急傷病患,由主管機關另函通知繳費。
七、經主管機關救護審核小組審議認定後,並載明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繳納。
八、主管機關救護審核小組應置組長1人、副組長1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並設
    組員7-9人,由主管機關遴聘醫療指導醫師、急救責任醫院急診專科醫師
    或高級救護技術員擔任。
九、主管機關救護審核小組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