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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所屬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50956144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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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一般健康檢查

之補助,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契約進用人員,係指本府所屬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

三、健康檢查補助原則及額度:

()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補助一次。

()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二年補助一次。

()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補助一次。

前項各款補助時間以入園日起算,受補助人員由各校()自行列冊管控,  

四十歲以上,每人每次最高以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為限;未滿四十歲,每人 

每次最高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受檢費用由受檢人先行墊付,於補助

額度內,依實際金額檢據核銷。

如當年度已獲本府健康檢查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四、經費來源:

()教育部核定補助之契約進用人員:由教育部補助嘉義市公立幼兒園配合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增置人員經費額度內支應。

()本府依法定編制增聘之契約進用人員:由各校()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五、為確保健康檢查之實施品質,一般健康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