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
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補助,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契約進用人員,係指本府所屬公立幼兒園,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
員。
三、健康檢查補助原則及額度: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補助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補助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補助一次。
前項各款補助時間以入園日起算,受補助人員由各校
(園)自行列冊管控,每人每次最高以新臺幣一千元為
限,由受檢人先行墊付,於補助額度內,依實際金額檢
據核銷。
如當年度已獲本府健康檢查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四、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核定補助之契約進用人員:由教育部補助嘉
義市公立幼兒園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改制增置
人員經費額度內支應。
(二)本府依法定編制增聘之契約進用人員:由各校(園)
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五、為確保健康檢查之實施品質,一般健康檢查應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