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懲處應依責任之歸屬覈實議處;各機關人員因違法失職受處分者
,其各級主管人員如事前未善盡督導防範之責或知情不依法處置
者,應視情節予以懲處。
四、獎懲案件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簽辦獎懲案件應詳敘具體事實,擬具獎勵名單(含人數及額度)
並檢附相關活動之證明文件及註明法令依據等,俾憑審議。
(二) 對於跨機關間之方案或計畫執行成效之獎懲,主辦單位(機關)
應於擬定方案或計畫時,視實際需要訂定統一之獎懲標準,或
於辦理獎懲時,本衡平原則通盤考量,依各單位(機關)實際執
行情形,據以訂列分配獎懲額度及人數,並經簽奉核准後,再
彙整陳報獎懲名單,避免寬嚴不一。
(三) 記大功案件,應依據具體事實,確實引據相關獎懲法令規定,
並就其事蹟內容及對機關貢獻程度,衡酌其妥適性,由單位主
管核提審查意見,提報考績委員會審議及機關首長核定參考。
(四)涉嫌刑責由司法機關偵辦人員,其服務機關應主動與司法機關
聯繫,並依規定適時處理。
(五)涉嫌刑責經核定停職人員,於停職原因消滅後,報請復職時,
應檢附有關文件(如不起訴處分書,判決確定證明文件,判決
書等),並審究其行政責任議處報核;未經停職者,於不起訴
處分或判決無罪確定後亦同,如認定無行政責任,亦應詳細敘
明原因,以憑核辦。
(六)為及獎及懲,獎懲案件應於活動辦畢(或完成相關程序)、績效
考核結果或獎懲建議函之日起至遲三個月內辦理為原則,逾期
或逾年度者,除確有特殊正當理由外,應不予辦理。
(七)授權由各機關自行核定發布之獎懲,應按季於次季首月
(每年1、4、7、10月)10日前,將獎懲明細表彙報本府備查。
五、針對「記功」、「記大功」、「記過」及「記大過」以上之獎懲
案件,應確實符合相關法令標準或下列規定,提各機關考績委員
會從嚴審核:
(一)「記功」者,應符合「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
標準表」第二點各款規定:
1、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2、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3、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
值而採行者。
4、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5、拒受餽贈,足為員工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6、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7、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特殊優異成果者。
8、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特殊貢獻者。
9、連續代理職務在四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二)「記一大功」者,應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各款
規定:
1、執行重要命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3、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4、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者。
5、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三) 「記過」者,應符合「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
標準表」第四點各款規定:
1、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或因過失貽誤公務者。
2、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嚴重者。
3、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嚴重者。
4、對上級交辦事蹟,執行不力,情節嚴重者。
5、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者。
6、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
未達五日者。
7、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嚴重者。
(四) 「記一大過」者,應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
各款規定:
1、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2、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
有確實證據者。
3、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4、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5、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