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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市庫集中支付憑單線上簽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109年3月6日府授財支字第109510090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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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市庫集中支付憑單線上簽核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之集中
    支付,應以憑單線上簽核作業方式處理。但債務還本融資性科目等無法
    以本作業方式處理者,得透過紙本支付憑單審核作業方式處理。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憑單線上簽核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指各機關付款及轉帳憑單
      資料電子檔,匯至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並運用自然人憑證簽證審核
     ,於完成憑證數位簽章後,將電子支付資料放行至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
      簡稱財稅局),據以辦理庫款支付或帳務處理作業。
(二)電子支付憑單:指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或其授權代簽
      人以自然人憑證簽證核可之電子付款及轉帳憑單。       
(三)自然人憑證:指各機關於本作業使用之電子數位簽章憑證。
  前項第二款授權代簽人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分別指定,除特殊情形經專
    案簽准外,應以編制內人員為限。
 
四、各機關簽證人員使用自然人憑證辦理簽證,應於啟用前填具申請書函送財
    稅局建檔,以備驗證。
  前項人員如有異動,應於職務異動時,向財稅局提出異動申請,未完成異動
    手續前已支付之款項,各機關仍應負責。
 
五、各機關以其會計系統編製並傳送之電子支付憑單資料檔案,應符合行政院主
    計總處規定檔案格式。
 
六、財稅局得就電子支付憑單金額設定限額,超過限額者,各機關除傳送電子支
    付憑單外,須另備紙本付款憑單並加蓋印鑑章後,送財稅局辦理。
 
七、各機關傳送資料與財稅局接收資料不一致產生財務責任時,應比對本作業系
    統備份之電子文件,判定其責任歸屬。
 
八、各機關電子支付資料,經財稅局完成支付程序後,得以庫款支付查詢系統按
    月列印對帳單核對帳目。
  前項帳目如有不符,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列對帳通知單送交財稅局核對調節。
  
九、實施本作業之各機關,如遇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故障或網路連線傳送中斷
    ,無法立即修復,而有立即支付必要者,得將紙本憑單送財稅局辦理支付,
    並於系統恢復正常作業,補辦憑單線上簽核作業。
 
十、各機關辦理本作業,得視需要自行增訂必要之安全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