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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建築執照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府都建字第1062602278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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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執照執行地質法第十一條規定之
    審查,設嘉義市政府建築執照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審查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執掌如下:
(一) 為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
      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之審查。但已依區域計畫
      法、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或各目的事業法令,將
      敏感地區基地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納入審查者,不在此限。
(二)協助本府辦理嘉義市建造執照雜項執照簽證案件抽查考核處理原則第三
      條規定之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為必須抽查案件之審查。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之:
(一)依法登記執業之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
      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得執行地質業務
      之技師公會等代表二人。
(二)地質專家學者一人。
(三)嘉義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至二人。
(四)本府代表一至二人。

四、本小組置幹事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派員兼任,辦理案件登
    記、會議紀錄及相關業務。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
    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總數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議決,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廻避,不得參與討論及審議,
    且出席委員應迴避者,不計入該議案之出席人數。其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
    迴避者,主席得要求迴避。參與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審
    查時,其審查人員之一應為地質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執業技師或地質專
    家學者。

六、本小組會議為不定期召開。

七、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委員代表由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止。

八、地質敏感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審查之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併
    同下列經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之資料一式十五份,送本小組審查:
(一)依據地質法及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規定之調
    查評估報告書。
(二)全區配置圖、面積計算表、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全區平面、立面及剖面圖。
(三)建築基地指定建築線文件。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資料。
    開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及簽證技師到場陳述意見。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十、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