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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調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13092517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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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現職教師介聘、調動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嘉義市政府及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辦理教師介聘、調動,依公立國民
    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以下簡稱介聘辦法 及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介聘、調動係指現職教師超額介聘、市內介聘、市內調動及市外介聘。

四、本府為辦理介聘作業,應掌握學校教師缺額數及專長需求,且得保留若干缺額,以辦理超額
    教師介聘。

五、各校教師得依實際需要申請市內介聘及市外介聘。
    前項教師若放棄介聘結果,於市內介聘應經介聘成功(錄取)學校同意,
    且十年內不得參與市內介聘;於市外介聘則依該年度市外介聘相關規定辦理。

六、教師申請介聘、調動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教師在其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經原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
      會)教評會同意,且無下目各款情事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調動: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形及第三十條各款情形之一。
   3、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4、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之輔導期或評議期者。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生
      ,於義務服務期間。
(二)前款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
      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三) 第一款所稱教師在其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之規定,於市內介聘、調動,由學校
      提報之超額教師不在此限;於市外介聘則依該年度市外介聘相關規定辦理。
(四)留職停薪教師應於申請介聘、調動時檢附復職證明,且復職生效日應為當年八月一日(含)
      前。

七、教師依其現應聘科(類)別申請介聘、調動,應持有該科(類)教師證;若非以現職應聘科
   (類)別申請介聘、調動,除應持有該介聘、調動科(類)別專長教師證,且應檢具在同級公
    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當年度每週該科授課時數應達其每週正式課
    程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證明文件,惟最近三年內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均未達二節以上者
    ,不受前開任教時數限制。
    介聘、調動科類別於國中分各科(類)別或專任輔導教師;國小分普通班、特教班、專任輔
    導教師或加註英語專長教師四類;幼兒園分普通班、特教班二類。
    國中小特教班教師介聘、調動依所持教師證書登記組別辦理,分為身心障礙組及資賦優異組
    申請介聘、調動。

第二章  教師超額介聘

八、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係指因學校減班、學區內新設校、學區調整及推動實驗教育等因素,
    以致實際教師員額數超過員額編制標準之教師數。

九、各校超額教師產生原則如下:
(一)各校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特教班、藝才班、體育班及各學習領域(科)所需教師數
      分別核算,學校應先行檢視師資結構並經校內調整以符合教學正常化原則。各領域間或各
      班別間之調整,應以具有各該學習領域(科)教師證書者為限。
(二)教師自願:如自願人數超過超額人數時,學校應依下列原則依序列冊輔導介聘:
   1、於該校服務年資深淺,以資深者優先。
   2、服務年資相同時,以年長者優先。
(三)無自願者或自願人數不足時,由各校教評會依服務年資、行政年資、研習及研究及其他等
      原則訂定超額教師處理原則,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學校提報各學習領域(科)之超額教師無法符合他校可容納之教師需求時,應重新檢討所提報
     之超額科別,並不宜以教師自願為超額教師之優先排序。

十、本府依據下列原則辦理超額教師介聘:
(一)為保障教師工作權,超額教師之輔導介聘應優先辦理,各校應配合缺額開列事宜,以確保
      教師工作權。
(二)超額學校不得為達成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目的,而違反超額教師產生之原則,以任何形式強
      迫教師自願超額介聘。
(三)學校有超額,但有教師因病假、育嬰、侍親、進修、受訓、服役或公假等原因,請假滿一
      學年以上者及當年八月一日有核准退休者得保留相等人數之超額教師,暫免予介聘他校。
(四)現職教師參與超額介聘應檢齊積分表(如附件)及相關佐證資料依規定時程辦理學校積分
      初審,再由本府組成積分審查小組複核積分,並依積分高低,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積分
      相同時,以抽籤決定選填志願順序。
(五)超額教師應依其現職應聘任教科(類)別介聘,倘現職應聘任教科(類)別已無缺額可供
      調動,則得以非現應聘科(類)別申請介聘。倘若全市均無超額教師得任教之科別缺額,
      應由原服務學校自行調整或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六)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規定日期前攜帶介聘報到通知單、教師證書正本、原服務學校之服
      務證明等證件至介聘學校接受審查。未於期限接受審查或逾期未辦理報到者視同放棄,並
      由原服務學校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七)超額教師經介聘後,新任職學校應召開教評會審查,未於本府規定期程內審查者,視為同
      意介聘結果;除該師有介聘辦法第十條第一款情事外,且學校能提出證明者外,教評會不
      得拒絕。
(八)連續兩年均為非自願超額介聘至他校教師,爾後三年如非自願超額介聘,免列該校超額教
      師。
(九)在完成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後,於開學前原超額學校若因不可預測之因素而有缺額時,原校
      應依原超額列冊順序之反順位接受該名教師回原校服務,若超額教師不願返回原校服務,
      並經介聘成功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惟該名教師需簽訂切結書。

第三章  教師市內介聘、調動

十一、本府得依據下列原則接受學校委託辦理現職教師市內介聘:
(一)市內介聘作業應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成。
(二)教師參加本府辦理之市內介聘應檢齊積分表及相關佐證資料依規定時程辦理學校積分初審
      ,再由本府組成積分審查小組複核積分,並依積分高低,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積分相同
      時,以抽籤決定選填志願順序。
(三)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規定日期前攜帶介聘報到通知單、教師證書正本、原服務學校之服
      務證明等證件至介聘學校接受審查。

十二、本府所屬學校得依據下列原則自行辦理現職教師市內調動:
(一) 市內調動作業應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成。
(二) 調動簡章應函報本府同意後於學校及本府網站公告,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
       日(含例假日)。
(三)調動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調動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等報府備查 ,並通知該
      教師及原服務學校。

十三、經市內介聘、調動後,新任職學校應召開教評會審查,未於本府規定期程內審查者,視為
      同意介聘、調動結果;除該師有介聘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情事外,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

第四章  教師市外介聘

十四、市外介聘依該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十五、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調動
      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十六、國小暨幼兒園教師如應聘非現職任教階段、類別,須先於原校轉任服務滿一年後,方可申
      請介聘、調動至他校。

十七、教師申請全時進修研究、履行服務義務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申請介聘、調動至他校(園)
      服務,但學校有超額教師者不在此限。

十八、各校參與教師介聘、調動人數,不得超過學校當學年度各教育階段、類別(普通班、特教班
      、幼兒園)教師編制數二分之一。申請人數超過時,以積分高者優先,積分相同時,以抽籤
      決定。

十九、教師申請介聘、調動若所提證明文件虛偽不實,不予介聘(錄取);已介聘或錄取者,撤銷
      其介聘(錄取),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權責單位依法辦理。

二十、介聘、調動成功(錄取)之教師聘期自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