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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晤談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府人任字第1062401171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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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同仁心理健康,協助規劃個人
    生涯發展,輔導解決所遭遇之問題,以建立組織健康之心理環境,
    特訂定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晤談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職員、教師、約聘僱人員、
    工友(含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

三、晤談服務範圍:
(一)工作職場問題之晤談服務:包含職場人際關係、壓力調適之處理
      及促進同事間之和諧與合作等。
(二)生活及心理健康問題之晤談服務:包含情緒困擾、家庭變故或失
      和、感情困擾、兩性關係失調等問題之輔導協助。
(三)提供心理輔導相關管道之資源訊息、心理測驗與解釋及心理圖書
      介紹等,以供同仁選擇運用。

四、晤談服務,以面談為原則,實施方式如下:
(一)員工申請晤談服務應填妥「員工晤談服務申請表」(如附件一)
      送交本府人事處(組織任免科員工協助承辦人收,聯絡電話:05-
      2254321轉717)約定晤談時間。每次晤談時間以一小時為限,每
      人每年申請次數以四次為原則。
(二)晤談服務由員工關懷協助小組洽請專業輔導人員擔任,並依規定
      支給鐘點費。相關行政業務(如人員受訓安排、經費簽陳、核銷
      等)由本府人事處辦理。
(三)專業輔導人員應協助當事人釐清問題及期待並對其問題作成「員
      工協助方案諮商服務評估單」(如附件二)以回饋當事人及機關
      ,當事人則應填寫「員工諮商服務滿意度調查表」(如附件三)
      以作為機關是否續聘該專業輔導人員及後續推動本業務之參考。
(四)取消晤談:當事人若因故無法前來,至遲應於晤談前一日以電話
      取消。
(五)終止晤談:當事人於晤談過程中,得要求終止晤談。

五、成立本府員工關懷協助小組,由本府社會處、教育處、人事處、衛
    生局等單位同仁擔任,協助評估規劃員工心理健康諮商輔導工作及
    提供相關員工協助服務。

六、諮商輔導室設於本府市政大樓。諮商輔導室開放時間,視諮商服務
    案件量機動開放。

七、員工如於辦公時間離開工作場所接受晤談服務,視情形依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或相關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八、依本要點實施之諮商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九、輔導人員及協助辦理行政人員提供相關服務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應遵守相關專業倫理,採隱密、不公開方式進行。晤談輔導所
    得資料不得外洩,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十、晤談服務涉及個人隱私之行政文書及資料,其遞送、調閱及保存之
    作法如下:
(一)員工晤談資料之簽擬、封發、歸檔等事項,指定專責人員負責,並
    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非由承辦人員傳遞時,應密封交遞,指定專
    責人員或承辦人員親自簽收。辦理員工晤談之簽擬稿、繕印打字時
    之廢件,或誤繕誤印之廢紙及複寫紙等,應由承辦人員即時銷毀之。
(二)員工晤談資料之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除辦理該業務者外,以
    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同意者為限。如非必要,應儘量免用或減少副
    本,並存放於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
(三)會議使用之資料應編號分發,會議結束當場收回;與會人員如需留
    用時,應經主席核准並辦理借用簽收。
(四)保管資料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資料,逐項列冊點交單位
    主管或其指定人員。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及各機關學校編列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