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確保嘉義市加水站之水質,維護消費者健康,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
衛生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加水站,係指由業者提供容器或消費者自備容器,分批販
售盛裝飲用水之場所。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加水站之盛裝飲用水,係指以車載水、桶裝水、加水站(
包括水管接水)供民眾以非屬於密閉不可復原方式包裝之飲用水。
第 五 條
加水站業者應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申請食品業者登錄,始得營業。
第 六 條
加水站之場所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加水槍及出水口應設防止病媒侵
入之設施。
第 七 條
加水站之盛裝飲用水以離子交換樹脂或逆滲透過濾膜或其他有效方式
處理者,應定期清洗或更換濾心,並應將維護情形予以紀錄。
前項紀錄應於販賣地點明顯處揭示,以供查驗。
第 八 條
加水站業者應於販賣地點明顯處張貼應煮沸、勿生飲或可生飲等字句,
張貼之標示不得小於長二十公分、寬十二公分。標示應煮沸、勿生飲者
,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及相關規定;標示可生飲或未標示者,應
符合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及相關規定。
第 九 條
加水站業者對於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
解之情形,並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第 十 條
管理機關得派員至加水站查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十一 條
加水站業者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