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民間利用空地設置臨時路外
停車場供公眾使用,改善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處。
第三條 民間於本辦法施行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獎
助:
一、新建之路外平面公共停車場依嘉義市停車場登記證表單提
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首次核發停車場登記證。
二、補助範圍界定如下:
(一)嘉義市中心區:如附圖一,由博愛路、博東路、新生路、
彌陀路、興業路所圍繞範圍區域。
(二)其它地區:附圖一範圍以外之市區土地。
(三)火車站周邊區:如附圖二,由博愛路二段、北興陸橋、民
生北路、民族路、嘉雄陸橋所圍繞區域,包含於市中心區。
三、具有六格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小型車停車格位。
四、收費費率不得高於嘉義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之規
定。
五、二十格以上停車場,需設有自動化停車管理設備,並搭配車
牌辨識系統管制進出。
第四條 本辦法獎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市中心區(含火車站周邊區)每一小型車停車位獎助新臺幣
五千元,其它地區每一車位獎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火車站周邊區設置機車停車格位二十格以上每格獎助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
三、 停車場之車位資料定期即時上傳至主管機關指定伺服器者,
獎助新臺幣二萬元。
四、每場次獎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每一土地以獎助一次為限,並依申請人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獎助之時間先後順序核發,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停車場位屬國有土地者,須為整筆承租土地均作為停車場使用(以
承租合約書為憑),得依第一項第一款獎助規定之百分之五十申請
獎助費用,且以新臺幣二十五萬為限。
第五條 申請獎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民間設置路外平面公共停車場獎助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表、團體 立案
證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主管機關核發之停車場登記證及核准函影本。
四、停車場所在之空地非申請人所有者,應附所有權人同意空地使
用權利證明文件。
五、經營期限切結書。
六、其他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空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使用期限,不得少於第六條規
定之經營期限。
第一項申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六條 申請獎助獲准者,自核准日起應經營逾五年以上。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之停車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助:
一、業經主管機關核發獎助,核發後始受讓停車場經營權或停止營
業後重新設立者,亦同。
二、位屬本府所屬之機關、學校、醫院、機構所經管之土地。
三、屬商場、影城、夜市、攤販、市場、飯店、運輸場站、遊樂風
景區、商辦大樓、集合住宅、學校、醫院及機關(構)等場所
依相關法規規定應設置之停車空間。
第八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獎助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於第六條要求之經營期限
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屆期不
改善者,得廢止其獎助,並命其依比例繳回已領之獎助款;不繳回
者,依法追繳:
一、未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
二、收費費率逾嘉義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
三、變更或移供其他使用用途。
四、停止營業。
五、減少停車位數逾原獎助小型車停車位百分之五或減少後供公眾
停車使用之停車位總數低於六格小型車停車位。
六、依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應設置自動化停車管理設備者,其設備失
效,經通知仍不改正者。
七、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領得獎助後,停止或未即時上傳停
車場之車位資訊至主管機關指定伺服器,經通知仍不改正者。
八、申請獎助者檢具之文件有隱匿不實、造假情事或已失效。
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如因政府依法需用土地、法令變更或其他
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