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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模範母親及模範父親代表評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1091603066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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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模範母親及模範父親
    代表選拔確實達到公平、公正、公開、客觀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審標準:
(一)必備條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
  2.有教養(孫)子女(包含擔任寄養家庭、兒少安置機構教保人員)之事實。
  3.修德守法、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4.未曾當選為模範母親或模範父親代表並接受表揚者。
(二)評審項目:
  1.善盡養育責任,重視(孫)子女教育及品德,其(孫)子女均有正當職業,有卓越表
    現且對家庭社會具有貢獻者(佔三十分)
  2.其言行堪為(孫)子女楷模及地方表率者(佔二十分)。
  3.孝親睦鄰,熱心公益,為鄰里所推崇者(佔三十分)。
  4.關心社區、愛鄉愛國,服務社會國家具有重大貢獻,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且具體
    事蹟者(佔二十分)。
  5.於刻苦環境中,不畏逆境,養育(孫)子女成人,(孫)子女均有正當職業且無不良
    素行者,酌以加分一至三分。
       
三、人選推薦方式:
(一)由各里辦公處推薦人選。
(二)由各級人民團體推薦人選。
(三)由各級學校推薦人選。
四、選拔程序
(一)初審:
  1.模範母親及模範父親
   (1)由各區公所為初審執行單位就各里辦公處推薦該轄區之候選人,分別依照評審
      項目及比重配分,公正、客觀評審,並將推薦名單(總人數以十人為限)送交本
      府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
   (2)由本府為初審執行單位就各級人民團體及學校推薦候選人,分別依照評審項目
      及比重配分,公正、客觀評審,並將推薦名單(以五人為原則)送交本府評審委
      員會進行複審。
  2.身心障礙者家庭模範母親及模範父親
    由本市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或機構推薦符合標準之身心障礙者家庭模範母親及模
    範父親各一名,並提報本府初審。
(二)複審:
    由本府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本府一級主管中指派正
    、副召集人各一人,另五人則遴選社會各界賢達(含嘉義市議會代表二人)擔任。